解读公务员申论热点: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解读公务员申论热点: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1张

解读公务员申论热点:评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2张

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开发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似乎已不再是一个争论的话题。然而,目前许多地方的历史文化名城却频频遭到破坏。虽然一些社会名人在叫嚣着要帮忙,制止破坏,但在旧城改造中,开发商打着招商引资、开发利用的旗号,无坚不摧地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被“开发”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的健康发展。

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能。文物、规划、房屋土地、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都是各自为政,对历史风貌保护非常不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涉及省、市政府及相关委、办、局,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横向联系涉及房地产开发商。各部门政策有时相互矛盾,政令法令不统一,客观上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难度。因此,只有综合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

政务公开。房屋拆迁公告前,要进行文物普查和专家论证,听取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文物保护不是也不应该只靠少数专家的努力就能完成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和广度,切实保护好每一件文物。必须谨慎对待争端。

在增加财政拨款的同时,应鼓励旧城区居民吸收资金进行自我更新。很多历史文化古迹因为没钱修缮而自然损毁,被认为没有保存价值。老城区因为人口密集,年久失修,成了危房,面临被拆的命运。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拨款,修复文化古迹;鼓励旧城区的人们利用市场机制和灵活的政策,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包括外省市甚至海外的资金,投入到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维护中,使历史街区走上有机更新的良性发展轨道,从而摆脱必须拆房子才能解困的怪圈。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长期以来,国家相关法律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比较模糊,难以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对于一些破坏古迹的行为,执法部门没有执法依据,更不可能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们国家除了打击盗窃走私文物,其他破坏现象都没有处理。至于“建设性破坏”的案件,几乎没有法律制裁。这样的执法当然阻止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因此,国家应当撤销其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方面的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已经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处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迫在眉睫。只有在城市建设中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才能维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根基。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不仅不会阻碍城市的发展,还会使历史文化名城更具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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