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六)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六),第1张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十六),第2张

第2节输配电线路、灯具、消防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1条甲类厂房、仓库、易燃材料堆放处、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及助燃气体储罐和动力架空线路,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倍的杆(塔)高度,且丙类液体。但35kV以上电源架空线与单个储量大于2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第10.2.2条电力电缆不得与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可燃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配电线路不得穿过风管内腔或敷设在风管外壁上。受金属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靠近风管外壁敷设。
第10.2.3条吊顶内有可燃物时,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第10.2.4条当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分靠近可燃物质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卤钨灯、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进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材料绝缘。
第10.2.5条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卤钨灯等高温照明设备不应安装在易燃物品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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