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三)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三),第1张

低层建筑防火规范重要部分知识总结(三),第2张

第8.3.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有支管或只有一个进水管,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二。当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火灾持续期间的补水量减少。
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时,应一分为二;
三。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但可延长至96h缺水地区或独立油藏地区;
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五、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有取水口,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60m。如果有防止辐射热的防护设施,可以降低到40m。来源:
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保证消防车吸水高度不超过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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