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对于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的探讨

监理工程师:对于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的探讨,第1张

监理工程师:对于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的探讨,第2张

1.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是实现两个带全局性根本性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1993年5月在天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提出建设监理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力争到本世纪末实现产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社会监督制度在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已经实施了10多年,其效益得到了广泛肯定。然而,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诸多主客观原因,工程建设监理制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这种模式有利弊吗?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愿与同行探讨。
2。混合监理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根源
混合监理模式,即由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业主)和社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模式。建造者可能是官员,也可能是投资者。具体表现为:
①施工方自行设立总监办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隶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只是指挥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主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则委托专业的社会监理单位设立;
②社会监理单位主要承担或仅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管理由业主直接控制(或主要由业主控制);【/br/】③业主办公室内仍设立大的管理部门,并派其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常驻监理人员接受各级总部和业主派出的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社会监督完全从属于施工方。
这种混合监理模式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有着根本的不同,监理方不具备FIDIC合同条款规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了施工方自己进行项目管理的模式。
由于项目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总部人员)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大多不是专业监理人员,有的只是一般的行政人员,往往不能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办事,因此很难使监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存在,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监理方式的采用一般由业主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习惯亲自出马,不愿意“失权”,尤其无法下放费用、进度监控等权力;社会监理毕竟是“外人”、“员工”和技术人员,只能执行领导的决定和指示,不能接受施工方、承包方、监理方“三足鼎立”的局面。认为社会监理不能独立开展监理业务,需要加强监管,所以必须直接参与现场管理。
其次,业主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没有得到积极有效的落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应是独立的项目法人,拥有建设管理权,对项目的功能、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但很多地方没有积极落实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没有将建设管理的全部权力下放给业主。这样的“业主”当然责任不大,所以他并不觉得有必要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理。但为了立项,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不委托监理,于是采用了混合监理模式。
再次,建筑公司不习惯使用高智能、集约化、专业化的咨询服务,无法满足日益细化的社会分工要求。
第四,监管人员综合水平不高。监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并擅长合同管理。但是,目前监管人员的综合水平、声誉和地位都不高。目前,监理人员的一个普遍弱点是缺乏合同管理、组织和协调。综合水平低决定了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成为工程活动的核心,不能完全让施工方放心。
3。混业监管模式利弊分析
混业监管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实行社会监管体制的初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目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承包商的接受度和信任度都不是很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混合监管模式,业主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监管,对社会监管给予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以部分弥补社会监管本身的不足。如果操作得当,有助于树立监督者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和总监代表办是由施工方设立的,但只要赋予其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一起设立的驻厂监理办就有明确的职能和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个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与施工方沟通。
但这种监管模式有明显的弊端:
一是与现行规定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公路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机构,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等级。主任(或其代表)不属于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督单位。同时,国家计委[计建(1996)673号文件]《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组织应具有能力。建设监理应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这不仅肯定了中介组织的作用,也明确了项目法人组织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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