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的复习要点第四章4

城市规划原理的复习要点第四章4,第1张

城市规划原理的复习要点第四章4,第2张

4.41分区规划包含的内容
1。原则规定分区中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物和土地用途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城市、地区和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的位置、断面、坐标和标高,支路的走向和宽度,主要路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地系统用地边界、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古迹和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的保护要求;
5。确定主要工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4.42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作用和地位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作用和地位:
承上启下的作用;管理的基础和建设的指导;城市政策的载体。
4.4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明确规划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界限,明确各类用地中适宜建设、不适宜建设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物类型;
2。明确各街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明确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位、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3。确定各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4。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用地边界;
5。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条例。
4.4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1。基础数据的收集。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利用分类与地块划分。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
规定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位及其他需配置的公共设施。
指导性指标: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其他环境要求。
4.45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要求
1。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数据收入附件。规划文本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规定;
2。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区现状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尺为1/1000 ~ 1/2000。
4.46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主要任务
对于目前待建区域,应编制一份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类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目录。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空的布局及环境景观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3。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与设计。
5。工程管线的规划与设计。
6。垂直规划和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费用,分析投资效益。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居住建筑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容积率、绿地率。
4.4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是规划设计说明;
2。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包括:规划区域现状图、总平面图、各专业平面图、立面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尺为1/500 ~ 1/2000。
4.48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大纲可以在总体规划之前编制;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分区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类规划的原则,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在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运用城市设计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对城市之间的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空,提高城市景观的环境质量、生活品质和艺术水平。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勘测、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4.49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以此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4.50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中包含的内容
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3。初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4。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4.51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发展格局,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妥善处理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4.52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为20年。同时,应为城市远景作出规划大纲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的近期发展、布局和重大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一般为5年。
城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为10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为3至5年。
4.5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市的市应当编制市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市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空之间的规模结构、功能分工和布局,确定重点发展城镇;原则上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计划的措施和技术经济政策建议;
2。确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的范围;
3。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和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建设和发展用地之间的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中心和区中心的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布局,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和位置,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和主要交叉口形式,主要广场和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
5。综合协调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确定城市河湖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配置沿海和沿江岸线;
7。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8。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9。根据城市防灾的要求,提出人防建设的目标和总体布局,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10。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11。确定旧城改造和土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生产和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2。综合协调城市和郊区村镇的各类建设,统筹安排郊区村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林、牧场、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护和控制的绿化空用房。
13。开展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4。编制近期建设计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城镇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4.54城市总体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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