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第1张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第2张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读”这篇文章讲的是总收入中的租金收入。
本文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租金收入”的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仅将“租金收入”作为一种收入,但没有明确税法规定的租金收入是什么,如何确认?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根据原国内税收法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原国内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原国内税收法规实施细则中的“租赁”概念进一步定义为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二是将“其他财产”改为“其他有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呼应。相对于资产和财产,更强调租赁财产对企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1。租金收入的来源范围。租金是以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是取得租赁物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租金是指企业将自有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本文列出了两种类型的企业资产,固定资产和包装,通常用作租赁。固定资产,包括厂房、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对一个企业来说,由于其相对稳定的物质形态,可以长期使用,并可以作为租赁财产提供给他人,发挥其经济价值。包装是为产品提供包装的部分,也可以作为租赁物。其他资产,包括除固定资产和包装物以外,企业可以用作租赁的其他资产,如生物资产、原材料等。
二。租金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收入的多少可以合理衡量。
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和实现。这一规定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之日起,租金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企业租金收入的金额,应当按照相关租赁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读”本文讲的是总收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具体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只是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作为一种收入,并没有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到底是什么?如何确认其收入的实现?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原国内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款所说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本条基本沿用了原国内税收法规实施细则的规定,未作修改。
一、特许经营的含义和范围。特许经营的范围很广。可以是单一的法律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也可以是多种因素的组合,如某种产品的生产方式、某种商业模式(如连锁店经营)。特许经营可分为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和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商业模式特许经营等。根据不同的权利对象。特许经营是一种民事行为,应当依据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特许权可以包括独家使用和非独家使用。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取得专利使用权后,专利权人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再将该专利的使用权授予他人,自己也不使用,因此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该专利的专用使用权;后者是指专利权人也可以在许可方的使用期限内,授权他人使用或者自己使用,这就可能在市场上与被许可方形成竞争关系。具体使用方式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在书面许可合同中约定。
本条列举了以下几种特许权:
(1)专利权。也称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国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他人的发明或转让而获得的一种财产权,是对其智力劳动的报酬。专利权人可以独占使用自己的专利,也可以将专利使用权授予他人,从而获得经济回报。专利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鼓励发明创造的民事权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包括技术知识、经验等。,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并已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在授权他人使用时要求他人承担保密义务。非专利技术是一种商业秘密。
(三)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依法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专利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四)版权。又称著作权,分为作品人格权和作品财产权两部分。其中,作品人格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示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权、电影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转让其作品的财产权,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收入。
(5)其他优惠。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优惠,还有一些类型的优惠,比如连锁店经营的特许加盟,品牌经营的特许加盟。这些权利具有经济价值,通常通过付费获得,因此也是特许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会计准则,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计量。
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和实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从合同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之日起,特许权使用费将合法地转移给特许人,财产的合法转移就发生了。这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他人为使用特许权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就可以在此期间相互对应,从而反映企业收入的真实成本,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的这一规定并不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也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金额,应当按照相关使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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