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第1张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第2张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自有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
“解读”本文讲的是总收入中的利息收入。
本文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利息收入”的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只是把“利息收入”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利息收入,包括哪些种类的利息收入?这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原国内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其他单位拖欠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本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利息收入定义为企业向他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企业资金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更全面具体。
一、“利息”的内涵与外延[br/]利息收入通常被理解为企业按照约定的利率向他人提供贷款的报酬,即贷款资金的价格。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实际效果等同于借贷资金的行为。因此,本文有必要对“利益”的定义作出宽松的解释,并试图涵盖所有类似的情况。
本条规定的利息主要包括两种:
(1)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不构成股权投资。将企业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是借款行为,也可能是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即股权投资,是一个企业为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通常是股权投资。利息是债权投资的收益,即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投资回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利息可以分期(按月或按年)支付,也可以在收回本金时和其他时间一次性支付。
(二)因企业资金被他人占用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实践中,有些企业并不采取借贷形式,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从而产生了等同于借贷的法律后果,即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说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还具体列举了利息收入的几种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贷款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区别在于借款人,也就是资金的使用者不同。前者是银行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后者是其他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债券利息是指政府债券、金融机构债券或其他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拖欠利息是指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履行向企业交钱的义务,使本应属于企业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仍属于负有交钱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二,收入的多少可以合理衡量。
一般来说,企业的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相关借款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持有到期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基投资)、贷款等利息收入的确认。或者部分金融负债的利息支出,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持续时间或较短适用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当前账面价值,从而获得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能够反映相关资产的真实收益率。因此,税法也同意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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