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有多远

我们离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有多远,第1张

我们离工程量清单招标还有多远,第2张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承包方式,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新的工程招标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它正向我们走来。从一种管理模式向另一种管理模式转变,需要创造适合新的管理模式的社会条件。比如需要合格的市场主体,完备的制度规范,完善的管理体系,配套的市场体系,等等。这些市场情况大家已经讲了很多,这里就不赘述了。从工程造价、工程经济和招标管理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为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创造条件:

1.改革工程计价方法。

当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发包时,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方法必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有业内人士说,以后业主、承包商、中介机构都要用自己的定价额度,有自己的定价方法;非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既然市场上买东西没有定额,那就没必要给承包工程定这个定额,定那个定额。其实我们现在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在市场上购买商品还有一个额度,就是计量标准。就住房而言,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时,还需要国家根据整个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制定出单套房屋的销售面积计算规则。500克和48支500克的白酒价格不一样,因为它们的数量标准不一样。至于每个企业生产53个500g和48个500g的白酒,用什么样的粮食,用什么样的燃料,用多少劳动力,卖什么价格,都是企业的事。因此,工程测量的社会统一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统一”,是必不可少的;捣固一立方米混凝土所需的各种生产要素消耗量,可由业主、承包商、中介机构提出,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因工程特点、合同条件不同,通过市场竞争确定。

问题是,目前必须加快改革现行的工程计价模式,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模式的需要。

一是在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计算规则》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本定额》的基础上,加快出台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园林工程等其他基本定额,使之更加适应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施工手段、不同工程设计结构的计价需要,更加注重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定额消耗,成为全社会统一的基本标准或参考标准;二是在实现取费标准从企业级向工程类过渡后,继续加快费额改革。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的划分应尽可能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三是以建筑装饰为突破口,使工程的综合单价以国家统一的基本定额为基础,逐步扩大到土建、安装、市政等其他工程的计价依据;第四,改革沿用至今的工程预算制度,从工程价款的性质、分类、构成、计价依据、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工程计价方法作出新的一般规定。这些规定应该是全面的,因此也应该是广泛的。比如,不仅公共投资项目,非公、外资、外资控股、外资投资项目都有明确规定;不仅明确了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编制和管理,还明确了企业定额和中介机构定额的编制、作用和管理;不仅规定了作为计价依据一部分的工程计价定额,还明确规定了各种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地位、作用、构成、分类和管理方法。不仅明确了工程价格的一般属性,还明确了买方价格(标底)、卖方价格(报价)等不同的价格表达方式;不仅明确了政府在价格管理中的权限和义务,也明确了业主、承包商和中介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加强对未来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研究。项目成本如何管理,以后管理什么;政府综合部门管什么,怎么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什么,怎么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不应该存在,以什么形式存在。如果它仍然存在,它管理什么和如何管理;业主和承包商在工程计价中应遵循哪些规则,拥有哪些权力,如何避免这些权力的滥用;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与广义的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是什么关系,总体上如何规划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工程计价要经过哪些环节,这些环节和环节是如何运作的等等,都需要深入的学习、借鉴和考察。

2.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

除了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不适应外,目前应重点研究。一是研究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行为,找出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不平衡报价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常用的竞争策略。只有搞清楚什么情况下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是有害的,才有可能防止承包商滥用这种权力。为了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平衡报价是应该遵循一个准则,还是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有,如何设定这个标准或合理界限?如果不制定这个标准或合理界限,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防治可能的滥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的永恒主题。企业可以采用低价竞争的策略,那么如何确定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如何确定企业的工程成本等等。此外,还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的不利之处需要研究。其次,深入研究了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企业不再以国家统一(地区、专业统一)的定额作为计价依据,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投标价格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首先,报价表中没有对应的价格。如果没有各方约定的估价依据,索赔价格如何确定?全国统一的基础定额可以作为参考标准吗?其次,如果各种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企业的承受能力,如何调整合同价格,能否借鉴国际经验确定一个合理的波动限度,如何设定这个限度也需要认真研究;第三,一些措施的定价方法需要研究。现行定额中的步行者较多,这些存在多年的步行者大多涉及施工措施。由于工程做法不同,技术措施灵活,施工方法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在改革现行造价制度的同时,要将现行定额缺口和工程措施纳入计价依据改革方案,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工程的名称、分部、内容和计量单位作出概括性规定,以适应工程计价的需要;第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的研究。虽然政府是工程承包市场的主人,但纳税人才是政府工程的真正出资人。所以它的管理方式和效果往往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对市场起着导向作用。一般政府投资大,用途重要,影响广,管理更容易出现弊端。政府成本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如何实施管理,如何与相关工作衔接,都需要认真研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比较复杂,以上讨论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无法预料的,我们要有充分的准备。

3.应改进施工合同管理,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首先,一份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管理好项目的重要保证,充分体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既定有效的行业惯例,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FIDEK合同条款的基础上,参考国际惯例,结合当前工程实际,制定新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其次,要改进工程款支付方式,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问题不可避免,直接导致“恶意低价中标”。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国有企业改革到位后,行政手段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行的作用大大减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一方面,取消工程预付款,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需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的不同,可作为业主选择施工队伍和确定履约保证金、现金或履约保险单和保函金额的依据,也可作为银行确定是否出具履约保险单的依据,以及出具保险单的条件和资金限额。为了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必须规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统一规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业主不得随意调整。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商带钱或预付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它还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避免项目建设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的工程保险,以及施工事故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施工机械等项目的工程保险。保险必须是强制性的,并纳入项目建设合同,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效益;此外,有必要建立一套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合同市场上常见的工程索赔方法只有在FIDEK合同条件中才能找到。少数人在有限的国际和国内工程项目中遇到过。很少有人知道当一个正常的索赔机制在中国建立并广泛传播时会出现什么问题。可以利用世行贷款对项目进行试点,尽快掌握项目的具体操作、索赔的备案、内容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与调解、仲裁、诉诸法律相比,是最经济、最快捷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多年来,中国一直依靠行政机构,并邀请亲戚朋友作为中间人来调解工程合同纠纷。行业调解可以充分利用专业人员密集的优势和行业自律的约束力。由于没有建立起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权威性的行业调解机制,调解这种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机制尚未建立。应尽快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议事日程。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普及知识,培养人才,设立机构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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