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八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八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十八类类注章注,第2张

商标注册类别18注释和章节注释
商标注册类别18光学、摄影、胶片、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及附件
第九十章光学、摄影、胶片、测量、检验、医疗或手术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及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硫化橡胶(硬橡胶除外)制品(品目40.16)、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品目42.05)或纺织制品(品目
(二)纺织材料制成的支撑带及其他支撑物品,其支撑器官仅依靠自身弹性(例如孕妇用支撑带、胸、腹、关节或肌肉用支撑绷带)(第11类);(三)品目69.03的耐火制品;品目69.09的实验室、化学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陶瓷;
(iv)税目70.09的未经光学加工的玻璃镜,以及由税目83.06或第七十一章的非光学元件的贱金属或贵金属制成的镜子;
(五)品目70.07、70.08、70.11、70.14、70.15或70.17的货物;
(6)第十五类注二所列贱金属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第三十九章)类似产品的共用零件;
(七)税目84.13的带计量装置的泵;以及单独进出口的用于计数和检验的衡器或平衡块(品目84.23);起重、提升和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或纸及纸板的各种切割机(品目84.41);品目84.66的附件,用于在机床上调整工件或工具,包括带有光学读数装置的附件(如“光学”分度头),但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如校直望远镜);计算机(品目84.70);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品目84.86的机器及装置(包括在光敏半导体材料上投影或绘制电路图的装置;
(viii)自行车或机动车用探照灯或聚光灯(品目85.12);品目85.13的便携式电灯;电影磁带录音机、磁带录音机和转录机(品目85.19);拾取头或记录头(品目85.22);电视摄像机、数码相机和录像机(品目85.25);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光纤、光纤束或光缆的连接器(品目85.36);品目85.37的数控装置;品目85.39的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44的光缆;(九)税目94.05的探照灯和聚光灯;
(X)第95章的条款;
(11)容量计量器具(按其组成材料分类);
(XII)卷轴、线轴及类似芯(根据其组成材料分类,例如,归入品目39.23或第15类)。
二。除上述注1另有规定外,本章各品目所列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零件和附件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1)凡零件和附件本身构成本章或第84、85或91章各品目(品目84.87、85.48或90.38
)的(2)其他零件和附件,如果专门或主要用于某一种或多种机器, 同一品目下的仪器或器具(包括品目90.10、90.13或90.31下的机器、仪器或器具),应归入机器、仪器或器具的相应品目;
(3)所有其他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90.33。
第三类和第十六类注释三和注释四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章。
四。第90.05项不包括用于武器的双筒望远镜和瞄准器、潜艇或坦克上的潜望镜式双筒望远镜,以及用于本章或第16类机器、设备、仪器或器具的双筒望远镜;这种望远镜瞄准具和望远镜应归入品目90.13。
五、用于测量或检验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能归入税目90.13或90.31,应归入税目90.31。六。品目90.21中所称的“矫形用具”,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用具:
-防止或纠正人体变形;
-在生病、手术或受伤后支撑或固定人体部分;
矫形器包括矫正畸形的鞋和专用鞋垫,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定制;
(2)批量生产的,单独检验不配对的,适用于左右脚。七。第90.32项仅适用于:
(1)用于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的自动控制仪表和装置或自动温度控制装置,无论它们是否通过被控因素引起的电现象来工作,这些仪表或装置将通过自控因素来调节并保持在设定值,并通过连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保持稳定。[
(2)自动电量调节器和自动控制非电量的仪器或装置,是靠被控因素的电现象来工作的。这些仪器或设备通过连续或定期测量实际值来调整和保持受控因素在设定值,并保持稳定性,并纠正偏差来源。
第九十一章钟表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表玻璃和钟锤(按其构成材料分类);
(二)表链(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1.13或71.17);
(三)第十五类注二所列贱金属制的普通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产品(第三十九章)和贵金属或贵金属制的类似产品(一般归入品目71.15);但是,钟表的发条装置应归入钟表的零件(品目91.14);
(四)轴承滚珠(根据不同情况归入品目73.26或84.82);
(五)税目84.12的无需擒纵机构即可工作的物品;(六)滚珠轴承(品目84.82);
(VII)第八十五章的物品,不是单独或与其他零件组装在钟表机芯中,也不是为了专门或主要用于钟表机芯而组装的(第八十五章)。
二。品目91.01仅包括表壳完全由贵金属或贵金属制成的手表,以及品目71.01至71.04的由贵金属或贵金属与天然、养殖珍珠或宝石及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制成的手表。用贱金属制成并镶嵌贵金属的手表应归入品目91.02。
三。本章中的“表芯”是指由摆轮和游丝、应时水晶或其他可以确定时间间隔的装置调整的机械装置,并配有显示器或可以配备机械指示器的系统。手表的厚度不得超过12毫米,手表的长度、宽度或直径不得超过50毫米。
四。除注1另有规定外,既适用于钟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如精密仪器)的钟表的机芯及其他零件,均应包括在本章内。
第九十二章乐器及其零部件和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十五类注释二中规定的由贱金属(第十五类)或类似塑料制品(第三十九章)制成的普通零件;
(2)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中的麦克风、放大器、扬声器、耳机、开关、频闪仪等附属仪器、器具或设备,用于本章的物品,但不与物品集成或安装在同一柜内;
(3)玩具乐器或器具(品目95.03);
(iv)用于清洁乐器的刷子(品目96.03);(五)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用于演奏品目92.02和92.06中所列乐器的弓、槌及类似产品,如与该乐器一同进口或出口,且数量合理、用途明确,应归入相关乐器的相应品目。
品目92.09的卡、盘或卷,即使与该乐器一起进口或出口,也不视为该乐器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单独的进口或出口物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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