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十类类注章注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十类类注章注,第1张

2008年报关员编码辅导第二十类类注章注,第2张

第二十类注释和章节注释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九十四章家具;床上用品、床垫、弹簧床垫、软垫及类似填充制品;未列出的灯和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产品;活动房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中的充气式或充水式床垫、枕头、靠垫;
(2)落地镜[如70.09项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条款;
(4)第十五类注二所列贱金属制(第十五类)、塑料制(第三十九章)或品目83.03的类似产品制的共用零件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家具(品目84.18);缝纫机专用家具(品目84.52);
(六)第八十五章灯具和照明装置;
(vii)为品目85.18、85.19至85.21或85.25至85.28所列装置特制的家具(应分别归入品目85.18、85.22或85.29);
(八)品目87.14的项目;
(九)品目90.18(品目90.18)所列带牙科器械或含漱剂的牙科椅子;
(X)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表和钟壳);
(xi)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品目95.03)、台球桌或其他游戏专用家具(品目95.04)、魔术或中式灯笼及类似装饰品专用家具(电灯笼串除外)(品目95.05)。
二。94.01至94.03的项目(零件除外)仅适用于落地式项目。
以下物品,即使悬挂、固定在墙上或叠放,仍包含在上述物品中:
(1)橱柜、书柜、搁板家具、组合家具;
(2)座位和床。
三。(一)品目94.01至94.03所列货物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材,以及第六十八章和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或块(不论是否切割,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II)如果品目94.04的货物是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则不能归入品目94.01、94.02或94.03所列货物的一部分。
四。品目94.06所称的“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造成成品或部件,然后一起进口或出口,供以后在相关场所组装的房屋,如工地、办公室、学校、商店、工棚、车库或类似建筑的建筑。
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体育用品及其零部件和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2)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制品,已切割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鱼线(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第20类第95章(IV)第42.02、43.03或43.04项中的运动包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中的纺织运动服装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旗帜和帆板或滑行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溜冰鞋或滑轮的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帽;
(viii)手杖、鞭子、鞭子或类似产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IX)税目70.18的未组装玩偶或其他玩具的玻璃眼;
(10)第十五类注二所列贱金属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第三十九章)类似货物的共用零件;
(xi)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制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过滤和净化液体或气体的机器和装置(品目84.21)、马达(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十三)第十七类运动车辆(雪橇、雪橇及类似产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运动用船,如独木舟、划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及类似物(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和户外游戏用眼镜、护目镜及类似产品(品目90.04);
(十七)发声装置和哨子(品目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中的武器和其他物品;
(十九)各种电灯笼串(品目94.05);
(xx)球拍线、帐篷或类似露营用品、连指手套、连指手套和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分类)。
(二十一)由纺织材料制成的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和其他地面覆盖产品,用于床、餐桌、卫生间和厨房的织物产品以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商品(按其组成材料分类)。
二。本章仅包括小零件形式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物品。
三。除非上文注1另有规定,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物品的所有零件和附件应与相关物品一起分类。
四。除上述注1另有规定外,第95.03项主要适用于本项所列物品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物品的组合,只要这些物品处于零售包装中,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货物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3 (2)中所指的成套货物。如果单独检查,应归入其他项目。
5。第95.03项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而可确认为动物专用的物品,如其适当项目下的“宠物玩具”。
第96章杂七杂八的产品
[备注]
1。本章不包括:
(1)化妆笔和厕所笔(第33章);
(2)第六十六章的产品(例如,雨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制珠宝(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二所列贱金属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第三十九章)类似产品的共用零件;
(五)第八十二章的牙套及其他物品,其柄部或其他部分由雕刻或模压材料制成;但是,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进口或出口的上述物品的手柄或其他部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码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内科、外科或兽医用刷子(品目90.18);
(vii)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表壳或手表壳);
(8)乐器及其零部件和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93章的条款(武器及其零部件);
(X)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和照明设备);
(XI)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及体育用品);
(XII)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第97章)。
二。品目96.02中所称的“植物或矿物雕刻材料”是指:
(1)用于雕刻的坚硬种子、坚硬坚果、坚硬外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实和棕榈种子);
(二)琥珀、海泡石、烧结琥珀、烧结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替代品。
三。品目96.03中提及的“用于制作扫帚和刷子的成捆成簇的材料”仅指未组装的成捆成簇的动物毛发、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捆成簇的材料可以不分离地安装在扫帚和刷子上,也可以只通过简单的加工(如修剪和塑造顶部)就可以安装。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项下的货物外,本章所列物品还包括由贵金属、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制成的全部或部分物品。此外,品目96.01至96.06和96.15仅包括小零件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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