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2008年报关员考试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第2张

协调体系中的分类应遵循以下规则:
规则1
类别、章、子章的标题仅为方便查找;具有法律效力的分类应根据税目及相关类注释或章注释的规定确定。如果税目、分类注释或章节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则应适用以下规则。
注:
首先,这一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并将这些货物分为类别、章和子章。每个类别、章节或子章节都有一个标题,并尽可能精确地列出所包含商品的范围。但在很多情况下,归入某一类或某一章的商品种类很多,不可能全部列在类和章的标题里。
二。所以这个规则在开头就写明了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找”。因此,标题对商品分类没有法律效力。
三。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归类:
(1)应按税目及任何相关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2)税目、类别、章的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四。上文第3 (1)项的规定非常明确。许多货物可以直接根据协调制度的规定进行分类,而不使用一般分类规则[例如,第30章注3中所述的活马(税号01.01)和医疗用品(税号30.06)]。【/br/】五、以上三(2)所指“税目、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旨在明确税目及任何相关类、章注释的规定最为重要。换句话说,它们是在确定分类时应该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本章中的某些税号仅包括某些货物,因此根据规则2 (2),这些税号不能扩展到包括本章注释中未包括的货物。
规则二
(1)所列货物,只要在检验时该不完整或不完整的产品具有完整或完整产品的基本特征,即应视为包括该货物的不完整或完整产品;也应视为包括货物(或根据本款可归类为完整或成品的货物)完整或成品在检验时未装配或拆卸的部分。
(2)税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结合的货物。由税目中所列的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被视为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进行分类。
注:
规则2 (1)
(未完成或未完成的产品)
1。规则2 (1)扩大了为某些项目列出的所有税目的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项目,还包括项目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的产品,只要它们在检查时具有完整或完成产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空白,除非空白已在某一税目中具体列出。术语“坯料”是指具有成品或成品部件的近似形状或轮廓,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了极少数情况,它们只有在进一步改进后才能作为成品或零件使用。
半成品(比如常见的棒、板、管等。)尚不具备成品基本形状的,不应视为“毛坯”。
三。鉴于第一至第六个税目的货物范围,本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个税目所包括的货物。
四。关于适用本段规则的几个例子,请参考相关类和章的一般评论(例如,第16类和第61、62、86、87和90章)。
规则二(2)
(物品的未组装或拆卸部分)
五、规则二(1)第二部分规定,完整或成品的未组装或拆卸部分应归入组装物品的同一税号。货物以未组装或拆解的形式送检,通常是因为包装、装卸或运输的需要,或为了包装、装卸或运输的方便。六。本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卸形式提交检验的不完整或未完成产品。只要它们符合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就可以作为完整产品或成品对待。七。本规则所称“查验时未组装或者拆卸的部件”,是指其部件可以通过紧固件(螺钉、螺母、螺栓等)组装的物品。)或通过铆接、焊接和其他组装方法。
装配方法的复杂程度可以忽略不计,但其零件必须是成品,无需进一步加工。
如果一件物品的未组装部分超过组装产品的所需数量,则应将超出部分单独分类。八。应用这一规则的例子,请参阅相关类和章节的一般注释(例如,第16类和第44、86、87和89章)。
九。鉴于第一至第六个税目的货物范围,本规则这一部分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这六个税目所包括的货物。
规则2 (3)
(不同材料或物质的混合或组合)
十、规则2 (2)是关于混合和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适用的税目是那些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税目(如税号05.03中的“马毛”)和那些列出由某种材料或物质制成的货物的税目(如税号45.03中的“天然软木制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税目条文和类、章注释中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如税号15.03列有“液体猪油,未混合”,因此不能适用该规则)。
在类别、章节注释或税目中归类为混合产品的混合物应根据规则1的规定进行归类。XI。此规则的目的是扩展列出某种材料或物质的任何税目,以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组合,同时,扩展列出由某种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的任何税目,以包括部分由该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
十二。但是,这一规则绝不意味着税则号列的范围将扩大到包括不符合税则号列规定的货物,即货物因加入另一种材料或物质而失去原税则号列货物的特征。
十三。该规则的末尾规定,混合和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货物,如果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则必须根据规则3的原则进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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