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考照顾录取政策

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考照顾录取政策,第1张

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考照顾录取政策,第2张

1.以下考生在录取时可享受加分或减分的照顾。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的通知》(教发〔2001〕1号),选拔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并在统考总成绩上加2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二)高中教育阶段见义勇为,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综治委表彰,且总分低于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10分以内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向学校投档;经省人民政府表彰,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下的考生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见义勇为学生的认定以政府颁发的证书为准。

(3)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青年先进工作者,总分低于高等学校分数线不足20分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4)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励,同时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2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1.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全国决赛一等奖或一、二、三等奖(竞赛范围以2008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法公布的竞赛名称为准);

2.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与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计算机制作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研究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

(5)有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向报考学校提供档案,录取由学校决定。

(6)烈士子女,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不足20分的考生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七)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统考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可在统考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8)归侨、侨眷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总分低于高校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9)山区、湖区、海岛、少数民族聚居地等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其总分低于高校分数线不足10分的,可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二、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应优先录取

(一)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

(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三)国家划定的县(市)、沙漠地区和边远地区军队指定的特种、一、二类驻岛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四)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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