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4章

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4章,第1张

09年自考新版“经济法概论”讲义第14章,第2张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概述:
1。消费概念:
(1)消费概念:指为满足个人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2)消费者权益概念: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是指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重要的主体是消费者,保护的核心是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就是关于人权的各种学说。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消费者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经济学理论上讲,企业或厂商通常以盈利为基本目标,而消费者或居民通常以效用为目标。至于企业与消费者的经济关系,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但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信息偏差”问题,市场本身无法有效解决。所以应该由国家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这就表现为特殊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的出现。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在现代,市场本身已经无法有效解决“信息偏颇”的问题。同时,由于民商法无法有效解决“信息偏颇”问题,只能在传统民商法之外寻求解决方案,借助国家之手进行调整。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的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具有突出的社会功能。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门立法,另一类是在其他立法中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特殊的立法体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也是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核心法律和骨干法律。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一般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包括以下原则: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第二是确保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原则。三是依法交易原则。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四项原则:一是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6。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有一些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消费者保护准则、消费者保护宪章等。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概述: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规定上述具体情形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农民购买和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当参照本法。
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证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依法请求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主张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受教育权:又称获取知识权和咨询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获取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权和批评权:即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的中性化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外,消费者有权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
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依法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不做虚假宣传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提供合格的商品或者服务[/br不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利
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立法上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行政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此外,还特别强调了政府某些特定职能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
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中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处罚权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项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一些政府部门有重要的职责,如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都在从各自的职能角度做消费者权益的专项保护。
2。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特别是大众传媒要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此外,有名有姓的消费者组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消费者协会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它的主要作用有:(见教材470页,要求理解记忆)
四。利益纠纷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1。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方式:
(1)解决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并向上述途径中的相关
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对消费者投诉或申诉有特别规定。(理解记忆见教材第471至472页)
(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A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展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还可以向展览主办方和柜台出租方主张赔偿。
B .变更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主张赔偿。
C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D .由从事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提供商品是因为经营者使用虚假广告。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要求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广告经营者未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的认定:
(1)补偿性法律责任的认定:
A .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应予以支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自助器具、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应当支付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所必需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 .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采取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违反“三包”规定或者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商品,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此外,消费者要求退货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违反相关约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C .法律责任认定中相关法律规定的协调:(见教材476页,需要理解)
(2)惩罚性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般违法行为的惩罚性法律责任(见教材476页至477页,需要理解)
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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