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1章

09年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1章,第1张

09年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第11章,第2张

第一章XI有限责任公司(二)
一、概述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特点是:(1)投资者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只有一个,可以是国家单独出资,也可以是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2)国有财产。国有独资公司出资的财产,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或者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国有财产。(3)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即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国有企业。这种本质区别突出表现在他们与国家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关系上。1.就产权关系而言,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出资人,出资国。国企有确定的出资人,但是这个出资人不在。名义上国家拥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但实质上没有具体的权利行使者和承担者。2.就责任关系而言,国有独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其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国有企业财产责任不清。3.这种差异还体现在许多具体制度上,如资本制度、监管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4.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公司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适用工业企业法。
(三)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在公司法中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意义重大。首先,在我国立法中首次确认了“一人公司”这一特殊的企业形式,为国家投资领域一人公司的设立和重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形式。国家既不能维持企业的所有权职能,又不能过多地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第三,使国有企业进入市场,与其他主体平等竞争成为可能。国有独资公司与市场上的其他公司(企业)一样依法经营和纳税。它受同样的法律和条例管辖,不享有任何特权。这就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一)适用范围: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二)设立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规定》。
(三)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成立条件: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没有太大区别。
2。设立程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投资或改建决定。(二)制定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生产特殊产品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的,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缴纳出资。(五)验资。(六)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投资者资格证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任命书或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经营特殊产品和行业的批准文件;验资证明等。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运营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在内的领导体制和机构。
(1)职权: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见上)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见前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三)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任命。
监事会行使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即:“(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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