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0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0,第1张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10,第2张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不可见性和多重性;(2)影响范围的有限性、分散性和短暂性;(3)危害性及其评价难度。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环境噪声源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1996年,中国制定并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立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
4。我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政府各行政部门按职权划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
5。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所作的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规定的噪声源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限值。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7。《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以及振动的法律控制措施,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十七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经过德育教育的固体、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它被简称为废物,通常也被称为废物。
2。固体废物污染是指由于固体废物处置不当,进入环境,从而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恶化环境质量的现象。
3。我国最早治理固体废物的方式是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增加了许多重要内容,同时对原有的制度和措施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原则是:(1)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2)全过程管理原则;(3)分类管理原则。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实行废物排放收费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生产和废物管理制度、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管理制度、固体废物转移控制制度。
7。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包括: (一)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计划;(2)推行清洁生产制度,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3)建立健全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
8。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进行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特别规定包括: (一)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标识制度;(二)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3)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具体规定;(4)危险废物转移控制系统;(5)危险废物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1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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