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4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4,第1张

09年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小结4,第2张

第五章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广义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关的各种远东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活动。本书中所谓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指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2。立法体系是由国家在国家机关内对不同类型的立法所作的立法权划分而形成的。我国现行立法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两级多元体系。
3。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在一定时期内对立法项目和议程所作的安排和部署。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和实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立法规划要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对立法的要求来制定。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计划时,必须从立法的全过程出发,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最后,立法规划的编制应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4。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立法者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中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与经济价值而采取的对立法者有意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5。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是指在为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规律,并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6。可持续发展导向原则是指在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中,把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理念取代传统的发展理念,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得到根本改变。
7。突出环境经济学的应用性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和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成员效益分析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应用于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和管理以及起草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分析,作为指导法律和建立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从而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均衡综合决策。第六章国家对环境和资源的管理。环境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教育等手段,对影响环境的各种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是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除了国家管理的一般原则外,环境管理还应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如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原则和规划协调性原则。
3。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广义的环境管理将污染预防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更广泛的环境管理将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土保持等。
4。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管理经历了四个阶段。从工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是早期的限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治理时期;60-70年代为综合防治期;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制定发展与环境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与环境关系的时期。
5。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是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部门;省市各级政府都设立了地方环保专门机构,产业集中的县一般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相关部门管理。在较大的工矿企业,有环保部门、实验室或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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