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三),第2张

三。海关权力
海关权力:是指国家通过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对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属于公共行政权力的范畴,不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同时,海关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应当接受法律和人民执法的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征
海关权力的主要特征:特定性、独立性、效力前置性和优越性。
1。特殊性
海关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境海关的监督管理机关”。首先,这是海关权力的法定规制,即出入境监督管理权,目的是实现出入境监督管理职能。除国务院或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只有海关可以行使这一权力,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资格行使这一权力。
其次,海关权力的特殊性也是限制性的。这项权力只适用于出入境海关监督管理领域。超出这个范围,就是越权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
2。独立性
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既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制,又表明海关在行使职权时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3。效力限定
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在被国家主管机关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这是海关权力有效性的质的体现。
4。优势
海关权力优势是指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证海关有效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优先权。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的,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有中央财政资金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利益的条件。
(二)海关权力的具体内容。行政许可权
包括报关企业登记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以资质审批形式由国务院公布的10项行政许可事项。
2。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的征税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对海关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少征税款、漏征税款的依法征税权。
3。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是海关为保证其行政职能的履行而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一)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犯的尸体。
海关查验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的沿海、边境地区进行;对涉嫌走私的运输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海关人员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的沿海、边境地区直接进行检查。走私案件超出此范围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方可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所。
(二)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认为有必要查验货物时,可以沿途提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权
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音像制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讯问权
讯问违反海关法或者有关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5)有权查询
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和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情况。
(六)加封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有权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下的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实施加封。
(七)查验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期限内,以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查验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向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审计单位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销毁的账簿、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涉嫌违法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一)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单证、业务函电、音像制品和
②在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沿海、边境地区,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涉嫌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 对走私嫌疑人,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对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外和海关附近指定的沿海、边境地区扣留。
对涉嫌走私的案件,海关应当予以扣留,并移送海关公安机关侦查走私犯罪。
(2)收取逾期申报及滞纳金的权利
海关对逾期申报的货物收取滞纳金;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加收滞纳金d
。(3)收回商品销售权,提前销售。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可以依法收回并出售。海关有权收回并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放弃的货物;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变卖;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以及因意外泄放、溢漏等原因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
(四)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税款的权利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依法销售应税货物,以销售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押、变卖其价值相当于依法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税收保全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被海关依法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下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②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六)抵、变价抵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用其保证金抵缴罚款,或者依法变价抵缴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罚款。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罚款担保。根据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可以依法扣留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或者涉嫌违法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当事人申请放行或者先行解除扣留的,海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同等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与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被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缴纳罚款,或者未缴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金额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转移或者隐匿其应税货物和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进出口货物和保税货物,收发货人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方可暂免征收关税。
5。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对参与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参与违法活动的报关代理人和海关工作人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6。其他权力
(!)佩带和使用武器的权利
海关可以配备武器执行公务。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棍、手铐等经批准的武器警械。武器警械的使用范围是在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是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当被追逃的走私集团无法被制服或在武装掩护下走私时;暴力扣押的走私货物、物品及其他物品无法制止的;而当人们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开枪无法自卫时。
(二)连续追捕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域外和海关附近沿海、边境地区连续追捕,带回处理。这里所说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从海关监管区域和海关附近的沿海、边境地区逃逸到内(陆)侧,也包括外(海)侧。海关应保持不间断的追捕状态。
(3)行政裁决权
包括对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许可证件适用等海关事项的行政裁决权。外贸经营者的申请。
(4)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检举或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的权利。
(3)行使海关权力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权力的行使应当合法,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
正当性至少包括:
(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授权。
(2)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规范为依据。
(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当合法。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度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度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以公平合理为基础,以公正为目标。
3。依法行使独立原则
海关采取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不论级别高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
4。依法保障的原则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要实现国家权力的功能,就应该保障海关权力。
(四)对海关权力的监督
对海关权力的监督,即对海关执法的监督,是指监管、检查、监督等。由特定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海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海关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为确保海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法专门设立执法监督一章,对海关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海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接受监督。这是海关的法定义务。
海关执法监督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管理相对人、社会监督,以及海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于是,集中统一的海关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形式确立。
(二)海关的设置原则
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海关的设置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集中的地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三)海关的组织。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领导部门。
此外,海关总署在广州设立了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了特别代表处,作为总署的派出机构。
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执行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挥依法行政、守卫国门的职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和保障。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12项。
2。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是指直属海关总署领导的海关,负责管理一定区域内的海关业务。目前,全国共有41个直属海关,分布在除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以外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直属海关在本关区内独立行使海关事务职权,对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各项海关业务和海关单证集中查验的重要职责,全面有效地执行各项海关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在三级海关业务职能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包括海关业务的运作管理等九项。来源:考试网。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它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方。根据海关业务情况,海关设立若干业务部门,人员从十几个人到二三百人不等。其主要职责是开展验收、税收征收、检查评估、检查放行等9项业务。
4。海关缉私警察署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门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部队。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海关总署和公安部联合成立了走私犯罪调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内设局,也是公安部的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体制,以海关领导为主。走私调查局在广东省分局和直属海关设立了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并在部分直属海关设立了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海关业务管辖范围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2003年以来,海关对走私案件的部分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2003年1月1日起,各级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总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全部更名为直属海关缉私局;海关所有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均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来源:考试网。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一)报关与海关任务
报关质量和秩序直接影响海关任务的完成。
1。报关和监管。海关规定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需要通过报关活动来实现。因此,报关活动要规范、合法,这将直接影响海关监管的质量和效率,甚至影响海关监管的方式和制度。
2。报关和纳税。报关活动对海关税收也有重要影响。关税的征、免、退、补都是以报关员的报关活动为基础的,报关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关系到关税的征收。
3。报关和反走私。走私侦查是海关为完成监管和税收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规范报关活动,依法合规,会减少非法走私活动的发生,从而减轻海关稽查和走私的压力。
4。报关和海关统计。海关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可靠,与报关单位的报关数据密切相关。准确、可靠、优质的报关单是海关对外贸易统计准确、及时的重要保证。
(二)报关与海关业务改革
为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海关业务体系正在不断改革和发展。海关业务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便捷、严密”的海关业务体系,而这一业务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海关申报方式和要求的重新设计。事实上,围绕报关方式和要求的变化以及报关业务的办理,已经进行了几次大的海关业务改革。因此,报关管理是海关业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海关对企业的报关管理
海关根据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规范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和相关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形成了企业管理的体系,报关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报关与廉政建设
不规范报关、违规报关是廉政建设的隐患。因此,改革报关管理,加强对报关活动的管理意义重大。
总之,作为报关的法定管理机构,报关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海关越来越重视报关管理工作。通过一系列关于报关资质和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规范报关活动,优化报关秩序,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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