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一)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一),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一),第2张

第三节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法律法规
为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活动中涉及的相应内容进行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总和构成了中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系。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
(三)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对外贸易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四)国营贸易
为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进出口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一部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和经营企业目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理由选择供应商或者以非商业理由拒绝其他企业。未经批准,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货物及其包装、物品、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职责范围。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发布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商品目录。列入本目录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双方自行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证明。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方式对依法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并保留货到后的终检和索赔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的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体系、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体系和国境卫生监督体系。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中国的商品检验有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实行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登记、疫情调查、检测、防疫指导等方式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其内容主要包括:入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物和邮寄物检疫、进出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出入境口岸的出境车辆、货物、运输容器、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和生产设备进行卫生检查、鉴定和评估。
其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出入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出入境卫生监督等。
三。进出口货物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结汇、用汇。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采取外汇核销的形式。对出口货物实行直接收汇管制。具体做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外汇报关单及其相关电子数据。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我国对付汇管理也采取外汇核销的形式。具体做法是:进口付汇前,进口企业需要向付款银行申请一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及其相关电子数据,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四。外贸救济措施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我们可以利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和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产品激增。
(一)反倾销措施
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主管机关经过调查,初步确定被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从而可以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在所有调查完成之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受到进一步损害。
2。最终反倾销措施。如果终裁决定倾销成立,并因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符合公共利益。
(二)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一样,可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三)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的增加将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和成员国可以不经协商而作出初步决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该期限应计为保障措施的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事后调查不能证明进口激增对国内头部产业造成损害的,应当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
2。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的形式。但是,保障措施应限于防止和补救严重损害以及促进国内产业调整所必需的范围。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仍有必要继续采取保障措施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有证据表明国内相关产业正在进行调整,或延期后的措施不严格于延期前的措施,则实施期可适当延长。但是,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完整实施期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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