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第2张

商品归类是海关正确执行国家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措施、准确编制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基础。因此,在货物进出口中,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归类依据及进出口货物报关要求
一、进出口商品归类依据我国商品归类以协调制度为依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为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具体来说,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归类、类注、章注、子目注、税目(商品)的通则;
(2)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相关规定,包括总署文件、归类问答、预归类决定、归类技术委员会决议、总署转发的WCO(世界海关组织)归类决定;
(3)《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条目注释。
其他部委文件和出版物中HS编码所指商品的归类与海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海关的归类为准。
2。其他依据:在进出口商品归类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相关资料,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测试、检验,海关认可的测试、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商品分类对货物申报的要求商品分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申报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必须能够满足归类要求,报关人员应向海关提供归类所需货物的形状、性质、成分、加工程度、结构原理、功能、用途等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特别注意:
1。农产品和未列名化学品的成分和用途;
2。实物的成分、加工方法和工艺;
3。机电仪器产品的结构、原理和功能;4.货物进出口状况。
对暂时难以确定归类的商品,不涉及许可证管理的,经海关批准,可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放行;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的商品,必须由海关送检,然后海关根据检测结果做出归类决定。
二。绑定预分类体系
由于商品分类技术性很强,涉及实验室检测等多个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完全依靠环节进行商品归类并不能完全满足进出口的实际需要。为加快货物出清速度,提高归类准确率,方便报关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行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
(一)绑定预分类的含义。约束性预归类是指在一般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材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2)预归类申请人应为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预归类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并向进出口地海关提交一式两份。
申请表如下: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企业编码:

邮寄地址:
电话:

商品名称(商品的详细说明(规格、型号、结构原理、性能指标、功能、用途、成分、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进出口计划(进出口日期、口岸、数量等。):

附资料列表:

预分类申请人

(盖章)

YY
接受日期:YY月日。

签署人:

注:
1。填写本申请表前,您应阅读预分类暂行办法;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海关一份;
3。本表需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申请预分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足够的资料对申报商品进行说明,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并在必要时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2。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向海关隐瞒或者提供影响预归类准确性的倾向性信息;实际进出口货物与决定所述货物不符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3。一份预归类申请应当只包含一种商品,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多种商品的预归类;
4。申请人不得就同一商品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申请预归类;
5。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对其进出口货物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6。在预归类决定有效期内,申请人对归类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海关提出复审;
7。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人的印章,所提供的资料和申请表必须加盖骑缝章。
(3)海关接受预归类申请并作出预归类决定。1.接受申请。海关将按照规定对预归类申请进行审核,在下列情况下,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预归类条件的申请;
(2)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无关。
2。直属海关或者海关总署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作出预归类决定,并以《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时向进出口地海关提交决定。
(四)决定效力的预归类决定仅对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决定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关区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本决定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只有申请人可以使用。
预归类决定作出后,海关不得随意变更。因海关原因需要变更预归类决定的,由直属海关出具变更通知书,原决定自变更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失效。当分类决定因以下原因发生变更时,原决定将失效:
1 .因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需要改变原预归类决定的;
2。申请人补充或者提交新资料的,海关应当根据新提交的预归类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导致原决定无效;3.因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预归类决定变更的,申请人可以持原决定向原申请地海关申请延续预归类决定。
三。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一)行政裁定的含义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就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海关事务中的具体应用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商品归类行政裁决是海关行政裁决在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的具体应用。
(二)申请行政裁决海关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申请海关行政裁决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2.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3个月向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3.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海关事务向两个以上海关申请行政裁决;4.申请人应当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并提供足以说明申请的文件,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必要时,海关还应当提供样品;5.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海关对行政裁定申请的受理和裁定1。海关不受理行政裁定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通知申请人并予以公告;3.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应当根据补充的事实和材料进行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可以延长;4.对于进口或者出口情况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裁定来源。
(四)行政裁决的效力。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撤销原行政裁定:
1 .原行政裁决有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完整,需要撤销原行政裁定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海关撤销原行政裁定的,应当通知原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四。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一)归类争议的处理报关人与海关之间的归类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行政复议解决。
1。以下情况可协商解决:
(1)货物已向海关申报但未放行;
(二)未纳税的应税货物;
(3)相关证书管理部门的分类与海关的分类不一致;
(四)对海关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2。对下列情形的归类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复议解决:
(一)应税货物已完税;
(2)协商不成的;
(3)海关已经通关。
(二)处理分类争端的程序
1。归类争议应当由申报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提出;
2。进出口地海关收到申报人提出的归类争议后,应当对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3。申请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进出口地海关应当将争议材料报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处理;
4。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对提交的争议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以明确归类,并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分类不明确的,填写分类问答书,上报海关总署(分类分中心)。申请人对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或者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对根据归类决定作出的涉及税收、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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