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第2张

海关进出口商品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指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的需要而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目录的品目号在1-97章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一、目录概述
(一)上述税则和目录的产生和发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992-1995年版分类目录以1992年协调制度为基础,1996-2001年版分类目录以1996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有效监管进出口物流,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国际协调制度公约》的规定,对1996年版协调制度(HS)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1999年召开的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公布了2002年版HS。
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于2002年1月1日采用新的协调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02年版进出口税目由20 01年的7111个增加到7316个。上述目录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第七十七章为空)的前六位数字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位和第8位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而细分的。
(二)商品编号表的意义、排列规律和表达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表称为税号,为征税目的,在每个税号后列有该商品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统计目录中的商品编号称为商品编号。因统计需要,在每个商品编号后列明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第22类“特殊交易商品和未分类商品”(第98、99章)。
基于协调制度的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对商品的分类和排列有一定的规则。从品类来看,基本上是按照社会生产(或生产品类)的分工,即属于同一生产品类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类。从章节来说,基本上是按照商品的属性或者功能和用途来划分的。各章税目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产品或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排列。
目录采用结构号列,即税务(产品)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序号,而是具有一定含义的代码。中国进出口商品编码的表述如下例所示:
编码:01011010
——改良马位数含义:章税
5 6 7 8
位数
位数
Nekojishi
子目
其中,章、税(水晶)子目、5位和6位子目列为协调制度中的原始编码,7位和8位子目列为
二。各类型、各章节主要内容、结构、编排方法简介
第一类活体动物;动物(第01章至第05章)
除了一些例外,这一类别包括所有活动物和未加工或仅有限加工的动物产品。共分五章,其范围大致分为三部分:活体动物(第一、三章);食品(第二章至第四章);非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
某些高度加工的动物产品和某些生产行业用作原料的动物产品不属于此类。
例如,动物油包括在第15章中,肉、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等的产品。包含在第16章中;动物皮或皮革归入第41章;动物毛皮归入第四十三章;动物属于第十一类。归入这一类的动物产品与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每一章对不同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动物产品归类时,应根据相关章节的注释和税(货)目规定确定。
第一章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除外:
(一)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货)号0301、0306、0307);
(2)微生物及其他产品的培养(税(晶)字第3002号);
(3)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览中使用的动物(税(货)字第9508号)。
此外,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不在本章之列,而应根据其新鲜程度归入第二章或第五章供人食用。需要注意的是,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海龟、中华鳖、青蛙等都应纳入本章。
第二章肉类和食用内脏本章包括各种供人食用的动物肉类和食用内脏,但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限于鲜、冷、冻、盐、腌、干、熏或洒糖或糖水的动物产品。如果进一步加工,如煮、蒸、烤、煎、炸等。,一般归类在第十六章。然而,本章包括供人食用的肉类和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煮熟。
本章不包括:
(一)不宜供人食用的肉类及食用杂碎(税(品)字第0511号)及其精粗粉(税(品)字第2301号);
(二)动物的胃、肠、膀胱(税(货)字第0504号)和动物的血液(税(货)字第0511号或3002号),不论是否供人食用;
(3)税目0209(第十五章)动物脂肪除外(货物)。
第三章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类、甲壳类(如小龙虾、虾类、对虾和蟹类)、软体动物(如扇贝、贻贝、牡蛎、章鱼、鱿鱼、墨鱼、蜗牛和蜗牛)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如这些动物可用于直接食用、工业用途(制作罐头等。),产卵或观赏用。但不包括上述因其种类或新鲜程度而不宜供人食用的动物尸体。本章产品的允许加工程度与第2章相同。但是,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调的熏鱼和蒸或煮的甲壳类动物仍属于这一章。
第四章奶晶;鸡蛋;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本章包括乳制品、蛋制品、天然蜂蜜及其他税目(项)未列的食用动物产品。本章乳制品包括牛奶(如全脂牛奶、半脂牛奶和全脂脱脂牛奶)和奶油;酪乳、炼乳及奶油、酸奶、酸奶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及奶油;乳清;以天然牛奶为基本成分的未列名产品;黄油和其他由牛奶制成的脂肪和油;和奶酪凝乳。
本章中的蛋包括禽蛋和蛋黄。它可以是新鲜的、干的、蒸的、模制的、冷冻的或用其他方法保存的。
本章不包括: (一)乳制品制成的食品(第十九章或者第二十一章);(2)分离蛋制品(卵清蛋白)(税(品)字第3502号);(3)天然蜂蜜与人工蜂蜜的混合物(税(品)字第1702号)和天然蜂蜜与蜂王浆的混合物(税(品)字第2106号)。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简单添加的未列名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使用(部分动物肠、膀胱、胃、动物血除外),不列入《目录》其他章节。本章包括的产品包括未经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和药用动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动物产品(本章所列除外)(第二章至第四章);(二)除马鬃和废马鬃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三)制作扫帚、刷子的料捆、料簇(税号(商品)9603);(4)第四十一章和第四十三章中的生皮和毛皮。
第二类植物产品(第06章至第14章)
该类包括绝大多数未加工或仅有限加工的植物产品。
本课共分9章,本课植物产品也可分为3部分,分别是:活体植物(第6章);可食用的植物产品(第7至12章);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和第14章)。
归入这一类别的植物产品主要根据加工程度与归入其他类别的植物产品相区别。
第六章活着的树木和其他活着的植物;球茎、根等;用于插花和装饰的丛生叶本章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的用于种植或装饰的各种活体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枝条。上述植物包括树木、灌木、植物幼苗和药用植物。它还包括插花,花束,花环,花篮和类似的花店产品。
本章不包括:(1)税(晶)1212号中未焙烤的菊苣根;(二)第七章的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一些鳞茎、块茎、球茎、颈或根茎;(3)拼布或类似装饰板(税(品)9701号)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茎及块茎。本章包括可食用蔬菜(例如,土豆、西红柿、洋葱、卷心菜、莴苣、胡萝卜、黄瓜、蘑菇、一种豆类蔬菜)。这些蔬菜可以是新鲜的、冷藏的、冷冻的、暂时保存的或晒干的。但对于进一步的处理,杨属于第二十章。
本章包括的蔬菜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如整粒、切块、切片、碎粒或粉状。
本章不包括:(1)菊苣植物及其根(税(品)字0601号,1212);(2)用作食品工业原料的一些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十章)、甜菜和甘蔗(税(晶)字第1212号);(3)税(品)字第1214号草料;(4)生姜(税(晶)字第0910号);(5)马铃薯细粉、粗粉、颗粒、小球(税(品)字第1105号);(6)豆类制成的细粉和粗粉(税(品)字第1106号);(七)干辣椒、辣椒粉(税(品)字0904号)。
第八章可食用的水果和坚果;或甜瓜或柑橘类水果的果皮。本章包括人们通常食用的水果、坚果和柑橘皮或瓜皮。
它们可以是新鲜的、冷藏的、冷冻的、暂时保存的或干燥的。如果做进一步处理,主要归入第20章。
本章中的水果和坚果可以是整个的、切片的、切丝的、去核的、捣碎的、磨碎的、去皮的或去壳的。加工成粉末的应归入第11章。不属于食用水果范围的植物的果实和果仁不包括在本章中,例如:橄榄、番茄、黄瓜等。在第七章;咖啡、香草豆、杜松子等。在第九章;第十二章花生及其他油性水果、椰肉干、刺槐豆、杏仁等。;第十八章可可豆。
本章不包括:(1)果粉(税(货)1106号);(二)用于榨油、不宜供人食用的椰肉干(税(品)字第1203号);(3)不可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第九章咖啡、茶、巴拉圭茶和香料本章包括咖啡、含有咖啡、茶、巴拉圭茶和香料的咖啡替代品。
这些产品可以是完整的,捣碎的或制成粉末的。
本章不包括:(1)芥子(税(品)字第1207号)、芥末粉(税(晶)字第2103号);(2)啤酒花(税(品)字第1210号);(3)虽可用作香料,但多用于制作香水、药品,税号(品)1211的产品;(4)混合调味品(税(晶)2103号);(五)咖啡、茶、马黛茶浓缩香精,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品)2101号)。
第十章谷物本章只包括谷物,无论是穗还是梗。除大米外,其他谷物的加工程度不得超出脱粒范围,即脱壳或其他加工过的谷物应归入第十一章。但是,去壳的、碾磨的、磨光的、抛光的、半熟的、改良的或碎米仍包括在本章中。
第十一章粉碎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本章包括制粉工业产品,用碾磨或其他方法加工第十章中的谷物和第七章中的甜玉米获得的产品(例如,粗粉、精粉、粗粮、集合体和经脱壳、碾压、压片、造粒、切片或粗磨加工的谷物);第十章中的谷物按照本章所列方法制成的细粉、粗粉或薄片,如制麦芽、提取淀粉或面筋,以及原料(干豆、土豆、水果等。)在其他章节中,类似于上述两种方法。如果这些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一般归入第19章。
第十二章油籽和水果;杂项种子和果实;工业或药用植物;秸秆、稻草和饲料本章包括下列具有特殊用途的植物产品;榨油用的油籽和水果;播种;酿造啤酒用的啤酒花和啤酒花腺;用于榨糖的甜菜和甘蔗;稻草、秸秆和植物饲料;工业或药用植物;海藻和其他藻类;以及未列出的主要用于消费的果仁、坚果和其他植物产品。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体和果汁。本章包括虫胶、天然胶、树胶脂、含油树脂、芳香树脂和其他植物液体、提取物、果胶等。以及琼脂和其他由植物产品制成的胶液和增稠剂。
另外,本章增加一条国内注意事项,即我国禁止进口的鸦片(子目13021100)。
第十四章编织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非食用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织、扫帚制作、刷子制作、填料和衬垫的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用于雕刻、制作纽扣及制作其他花式小商品的种子、核、壳、果;未列名的皮棉及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1)主要用于纺织的植物材料和植物纤维(第11类);(2)用于制作扫帚和刷子的植物材料的束和簇(税(晶)字第9603号)。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肪及其分解产物;精制食用油和脂肪;动植物蜡(第15章)
本类只有一章,即第15章;商品包括动植物油、脂肪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和脂肪;动植物蜡。这一类(章)既包括原材料、部分加工或完全加工的产品,也包括加工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产生的残渣。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和醋;烟草、烟草和烟草替代产品(第16至24章)
本类别包括加工程度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许可范围的动物或植物产品,通常供人食用。该类别还包括饲料、烟草和烟草替代产品的动植物原料。共分9章(第16章至第24章),可分为5组产品:以动物产品为主的食品(第16章);以主要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饮料、酒和醋(第22章);食品工业残留物和配制动物饲料(第23章):烟草及其制品(第24章)。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产品。本章包括肉、食用杂碎、血液、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加工方法超出了第2章和第3章以及税号0504(产品)中所列的方法(例如蒸、炸、煎和炸)
本章中的食品必须含有20%以上的重量百分比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液、鱼、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填充食品和税号1900(水晶)中的应课税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果本章包括糖、糖浆、人工蜂蜜、焦糖、提取或提炼糖及糖果后剩下的糖蜜。本章还包括人工蜂蜜和天然蜂蜜的混合物以及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本章中的固体糖和糖蜜可能含有添加的香料和色素。但是,含有调味剂或着色剂的糖浆归入税号(产品)106。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本章包括各种形式的可可、可可脂、可可脂及任何内含物的可可食品。
本章不包括由可可脂、糖、香料和奶粉组成的白巧克力(税(品)1704号)。
第十九章谷物、谷物粉、淀粉或奶制品;蛋糕和点心本章包括通常由谷类、谷物粉、淀粉、水果粉和其他植物性食物粉或乳制品制成的食品,蛋糕和点心,以及蒸或馅面食。
本章中,除税目1902(产品)的馅料面食外,肉类、鱼类及其他动物制品等其他食品的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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