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保税货物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保税货物,第1张

2008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保税货物,第2张

一、概述
(一)含义、特点、分类
1。含义
保税货物的概念是在建国初期使用的,以前有好几个保税仓库。但建国后的很多年,由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和我国实行的外贸管制政策,保税仓库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税货物的概念被重新使用。它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果,与中国对外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大量外国产品进入中国的生产和消费领域、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的日益增多密切相关。
1987年7月生效的《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保税货物的定义,即“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不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并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然后运输出境的货物!准备荨麻,搅9岁扇,k臂,锤母,射尖键,穿墙,挥锏袋,止色呛,9岁喙,挥锏袋,荡铃,倾铃,荡铃。
2。特征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保税货物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即“经海关批准”、“监管货物”、“复运出境”。
(1)经海关批准
海关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是具备保税条件的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比如,加工装配的进口料件看似准备运出国境,但如果从事此项业务的企业经常违反海关规定,不能按时核销,有违法走私记录,海关可以不准予保税料件,而是根据海关法的规定,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在进口时全额征收进口税。出口后,应按实际出口商品缴纳进口税。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本质上,海关管理主要是从事法律管理,进口货物能否保税必须由海关决定。这是因为进口货物一旦保税,就意味着可以免去一些进口手续,尤其是纳税手续。接受进口货物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办理进口货物的税务手续,是海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批准进口货物暂不纳税,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审批范围很广,包括对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审批;海关受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合同,发放登记手册,实际上是行使保税货物的审批权;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但在这些区域内具体审批部分进口货物的保税仍然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个范围。
(二)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不纳税而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对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进行了分类,明确规定保税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
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没有办理入境的税务手续,所以从入境的那一天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其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组装,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至运输出境或者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保税货物不得开拆、提货、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标记、移作他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对保税货物加施的封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理海关手续。
当保税货物丧失保税条件时,海关有权依法处置保税货物。【/br/】值得注意的是,保税货物很大一部分产权是不转移的,入境后仍然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可以在没有海关批准和相应海关手续的情况下处置这些货物。
(3)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中保税货物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为复运出境。因此,已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的货物一旦被决定不运出国境,从决定之日起,保税货物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再是保税货物,应当根据其实际性质在境内保存。
由于各种原因,经常发生保税货物改变性质,不运出境,办理其他进口手续的情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批准内销,交验许可证,缴纳税款和利息;保税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时,需要办理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征税或减免税的海关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运往非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视同进口,进口纳税手续均属于改变保税货物性质的范围,最终不运出国境,而是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3。分类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事实上,保税货物被准予延期纳税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海关总署颁布实施的《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除《海关法》表述的两类外,这三类保税货物的具体类别如下:
(一)进出境保税货物
进出境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存放在境外的保税货物包括:
①国际中转货物,主要指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国和最终进口国不直接进行贸易,而是通过第三国进行贸易。具体来说,我国既不是生产国,也不是消费国,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的贸易合同,所以我们通过我们的转口贸易商进行贸易。对我国来说,这种贸易方式就是转口贸易。如果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也就是从生产国运入我国,在我国储存,然后再运至消费国,那么这种货物,对我国来说,就是暂时储存在境内,然后再运出境外的货物,也就是储存在境外的保税货物。
经国外厂商批准运入中国暂存,再运至其他国家或运回中国的货物,也可纳入该类保税货物出库范围。
②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和导航空发动机。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的燃料、材料、零配件和饮料、食品、烟酒,按国际惯例免税。从国外进口后,经海关批准存入保税仓库,必要时运至国际运输工具,再由运输工具带入国际运输路线。可以视为复运出境,也是存放在境外的一种保税货物。
③免税商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域和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商品,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 在境外向已办理出境手续的离境旅客或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境内旅客供应的免税货物,属于存放出境货物性质,也可纳入存放出境保税货物范围。
(二)加工生产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保税货物,是指从境外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经海关批准予以保税。
加工生产的保税货物包括:
①经海关批准用于保税加工的进口料件,以及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②经海关批准用于保税加工的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③经海关批准为履行出口合同而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以及由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和成品。
(三)延税保税货物
准予延税保税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办理延期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完税或免税手续,不运出境的货物。
获准延期纳税的保税货物包括:
①国外货物国内维修用零配件。
这类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配件)在保修期内用于维修的,可以免税;如果用于过保维修,就要征税。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延期办理纳税手续,用于维修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②外汇免税商品
从国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再由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店销售给各类境外劳务人员。【/br/】以上三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再提取加工生产,或者直接送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均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会流向四面八方:一部分会被重新运出国境,一部分会被送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一部分会被转换成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一部分会被运往海外。
保税货物的分类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三类保税货物可以相互转化。部分准予缓税的保税货物可以转为加工生产的保税货物,送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加工生产成品出口。这是因为这些保税货物在入境时用途尚未确定。例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储存准备再出口或销售给国内用户的货物时,无法判断谁购买了这些货物以及这些货物的用途,因此无法判断是否应该纳税或如何纳税。买家确定了才能知道目的。投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用于加工生产出口货物的,可以继续保税。此时,这部分可以继续保税的货物将由延税转为加工生产。
3保税货物的流向也不是绝对的。经批准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后,加工生产保税货物和储存出境保税货物可以在国内销售;获准延期纳税的保税货物可以因各种原因运出境外,但可能流向加工生产出口货物或者投入国内市场的除外。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分类,也可以分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三类。
(二)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的报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在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
进出口货物一般报关流程主要是出入境报关阶段: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货或装运货物。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包括作为一般进出口报关程序的进出境报关阶段,以及保税货物备案申请和结案备案申请。
1。保税货物的备案和申请
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包括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已整体批准为保税货物,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省略了按每份合同或每批货物进行保税货物备案和申请的环节。
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在入库前必须按每批货物办理保税货物备案申请手续: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后批准保税货物,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的单证办理货物申报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履行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产品出口合同,必须按照每份合同进入保税货物备案申请阶段。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备案审批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审批保税料件、设立或不设立银行账户、海关发放手册。
2。出入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的货物,在进出境时必须与其他货物一样进入出入境报关阶段;不同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阶段,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要收取监管费。
出入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有: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除监管费、提货或装运货物。
3。申请审批截止
申请审批的具体步骤为:企业审批、海关受理、核查、通关。
凡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经海关批准用于加工贸易的货物,保税货物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受理举报核实后,予以核销。核销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通关案例:
(1)由于区域保税货物没有具体的保税期限,最终案例应该是进口货物。当期核销的保税货物未全部出境或办理海关手续的,不能结案,结转下期继续监管,直至可以结案;
(二)保税货物的入库,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出境或者在仓库内办结海关手续为标志。每月申报核查一次。本期核销的保税货物未全部出境或办理海关手续未出库的,不能结案,结转下期继续监管,直至到期可以结案或销售;
(3)经海关批准进行保税加工贸易的货物,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出口,未出口部分作为结案标志依法处理。海关受理核查申请后,在规定的核查期限内实施核查,未建立台账的结案;要建立明细账,应该去银行注销明细账,然后结案。
(三)报关要点
保税货物的报关应当符合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基本特征,符合海关的各项监管要求。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基本特点和要求是:
1。对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审批,海关通常没有审批权,只有证书审批权。对于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权审批。进口货物能否保税取决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税监管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才能入境。
海关审批进口货物是否可以保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货物保税进口审批,是指货物无需办理纳税手续即可入境。如果审批不当,可能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海关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税条件和审批程序,企业应完全符合海关的相关要求。
海关审批保税进口货物有三个原则:
(一)合法经营
所谓合法经营,是指保税货物或保税申请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人不在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并具有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合法进出口的证明。
(2)复运出境
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货物的货物有明确的流向,在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示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货物的单据可以证明进出口基本平衡。
(3)可监管
所谓可监管,是指海关对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是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国内的储存、加工、组装环节,都可以进行监管,监管不会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因素而失控。
为严格审批,海关总署规定了各类保税货物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保税仓库的审批,规定公共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特殊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验收,并报直属海关批准。
2。纳税中止
我们指的是纳税程序,包括税收征收程序和税收减免程序。
一般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必须在进境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包括征税或减免税手续,方可提货。虽然保税货物可以在入境地海关提货而无需办理税务手续,但也存在税务手续的问题,保税货物的税务手续只有在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者改变保税货物的特性并按照不会运出境外的货物的实际性质申报后才能办理。因此,保税货物延误了纳税手续,也就延误了纳税手续。例如,根据加工复出口成品实际使用的料件数量,允许对国家规定的专门进口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里的免税是指出口成品所用的材料可以免税。但材料进口时,无法获得出口成品实际使用的数量,因此不免税。只有当海关先根据企业地位、合同性质和料件具体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保税货物,并在产品实际出口后,确定出口成品所用料件数量,再办理纳税手续,即出口免税,非出口征税。在这里,保税货物的纳税时间推迟到制成品出口后。对保税进口货物,因各种正当理由决定不准运出的,其纳税手续延至批准之日办理。也就是说,保税货物在进口时是不征税的。但是,保税货物申报进境还存在缴纳监管费的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海关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免税保税货物收取监管费用的办法》对批准保税进口的货物收取监管费用。
支付保税货物监管费的公式为:计费基数乘以费率。保税货物监管费的收费基数为保税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有以下五种费率:
(1)零
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费);②进口后保税货物存放不满90天,出口国际转运货物不经加工复运。
(2) 1/1000
①加工黄金首饰、毛皮、高档服装、梭织毛衫及毛衫片、塑料玩具的进口料件;【/br/】②进口后,对国际运输工具供应的燃料、物料、备件进行保税储存;【/br/】③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不经加工复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三)1.5/1000
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
(四)1.5%
①进口后保税储存用于免税销售的货物;【/br/】②进口货物以免税外汇商品形式保税储存待售。
(五)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为生产和出口非机电产品专门进口的物资、用于维修经批准保税的国外货物的零配件,以及其他经批准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支付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付款人应当自海关出具监管费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缴纳全部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从应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手续费总额1%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免缴。
已缴纳监管费的保税货物,在不改变监管费率的情况下,经批准变更保税形式的,不再重复缴纳;变更监管费费率,提高费率的,不足部分予以缴纳,降低费率的,已收取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缴纳监管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后未复运出境且已缴纳进口税的,监管费不予退还。
3。监管的延伸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为进口货物进境时至办理海关手续提货时止,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至复运出境时止。海关监管场所主要是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必须在时间和地点上延伸。从时间上看,保税货物在进境地提货,并非海关监管结束,而是海关后续监管的开启,直至储存、加工、组装完毕,再运输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从地点上看,保税货物从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取出后,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所有场所均为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场所。
海关监管保税货物的期限包括两部分,其一是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保税的期限;第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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