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公务员考试申论:论证分析十大热点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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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十篇热门文章

一、聚焦“东航事件”:解决劳资纠纷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近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成为热门话题。4月7日,我们终于听到了这样的声音:中国民航局空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确定确实存在疑似人为原因返航的机组人员。民航局已要求东航暂停疑似人为返航航班相关机组的飞行,接受进一步调查,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据悉,近年来国内航空空行业飞行员频繁跳槽,集体辞职。此前,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做了一个调查。目前,国内三大航空公司国航、南航、东航的近60名飞行员在2004年至2005年的一年时间里提交了辞职申请。这些人大多是飞行骨干,有的还承担过专机驾驶任务。

为什么那么多飞行员辞职?有人认为是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空公司之间未解决的劳资纠纷导致了群体“罢工”事件。

再来看看目前航空公司空公司与飞行员的不平等协议。据广州日报报道,航空公司空公司和飞行员要签99年的终身合同。如果飞行员在合同期内辞职,需向原单位支付70万至210万元不等的赔偿金。个别飞行员因劳动强度难以承受,无力支付赔偿金,只能采用“停飞”的方式。一份99年的终身合同,任何飞行员都无法履行。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限制飞行员的正常流动。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工作的自由和权利。只要航空公司空公司违约,飞行员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目前民航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airline 空公司只能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合理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标准来留住飞行员,而不是通过签订99年的终身合同来“约束”飞行员。

妥善解决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空公司的劳动争议,不仅涉及飞行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我国民航业的安全和发展。

我国《民用航空空法》规定:“飞行中,机长有权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破坏民用航空空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空航空器内部秩序,危害民用航空空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在飞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为了保证航空器和机上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空进行处置。”可见,在飞行过程中,机长对飞机运行有处置权,处置权应该包括返航权,但返航权只能在飞机遇到特殊情况时使用。随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滥用权力。

从某种意义上说,飞行事故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它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至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直接责任人,不仅仅是管理责任的问题,更是法律责任的问题。至于是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法律部门认定。

值得强调的是,飞行员再怎么受伤,也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乘客的利益。解决劳动争议,只能用法律手段,不能用过激手段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飞行安全无小事,出了事就惊天动地了。因为航空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与国家大事和公众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二、关注“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期待“实践”

备受瞩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15个机构涉及调整变动,通过减“内功”减少4个正部级机构。这一改革方案无疑在大部制改革中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而这一改革方案的特点和重点凸显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

从这次改革方案的特点和重点来看,国务院部门数量变化不大,“练好内功”的意味非常明显。

一是加强和改善重要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这主要围绕现代政府四大职能中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

二是加强保障,改善民生。这主要集中在现代政府四大职能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都是新成立的。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建设,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愿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三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这主要是针对职能交叉、政府部门多、权责脱节等问题。,和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整合。国家能源局、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务员局、民航局空,以及原国家烟草专卖局、邮政局、外国专家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分别由相应的部门管理,以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不难发现,“练好内功”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在改革过程中,能否有效转变政府职能,能否有效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决定着建设现代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价值理念的实现,权力制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制度理念的落实,进而决定着大部制改革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整体改革的目标。

从某种意义上说,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已经成为政府机构改革成败的关键。到目前为止,这是第六次政府机构改革。虽然每一次改革,总体上都适应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要尽量避免“简化-扩张-简化-再扩张”和“时间长了就分离”的怪圈。

显然,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职责,既是时代课题,也是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如果我们不能真正理解政府机构改革的价值理念和制度理念,精简和统一效率的改革原则,以及将权力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以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改革方向,并付诸实践,我们就难以完成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

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那些新成立的、经过大幅度调整的部门,还是那些机构和职能没有调整的部门,我们都期待它们认真整合本部门的权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管好该管的事,避免任何无益的事,有利的事都会出来,避免不作为和乱作为。这样,我们就一定能走出政府机构改革的怪圈,通过有力高效的服务,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重要保障。

三。讨论:怎样才能“不让老实人受苦”

“绝不让老实人吃亏”“重用老实人”等话题,最近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反映了人心向背。在各方的热烈讨论中,很多人对老实人本身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在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样的人才是老实人?

我们认为,干部队伍中的老实人,就是清正廉洁、实事求是的人。老实人的特点是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干事,也许不是为了事情;善于思考事物,而不善于思考人;能够实话实说,不阿谀奉承;我只知道努力,不求名,不求抛头露面。不吃苦不抱怨,为官不为,不怕责任重,不担责任,这才是老实人的本色。

从这个角度来说,老实人其实是一个基本原则,是做人做事的底线。虽然不是所有的老实人都适合被选拔任用到领导干部岗位上,但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应该是老实人,而不是投机分子。

那么,为什么老实人在选人用人上容易吃亏?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平日里,老实人不喜欢接近领导。在选人用人上,老实人比较以自我为中心,不跑不送。什么打电话,发短信,拉关系,托人说情,打招呼,一切可能影响投票结果的“小动作”,在老实人身上是不会发生的。但有选举权的人却因此而心虚:“我不指望你请客送礼,可你连个电话都不打,怎么能装清高?”有人认为亲近自己,经常走动是最起码的尊重,甚至有人搞“不送不动,多送多重用”那一套。如果在选人用人上有这种狭隘错误的思想,比如善良,小圈子,小派系,老实人怎么可能不吃亏?

老实人吃亏除了一些不正之风,还有客观原因。比如,老实人往往默默无闻,默默无闻;有的老实人会做或者不做,给人印象不好;有的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一时半会儿做不出成效;他们中的一些人做紧急和危险的事情,他们容易受到挫折和批评,而圆滑的人赢得高票。这些都在客观上让老实人容易吃亏。

公道正派、秉公用人是选人用人的基本要求。不让老实人吃亏,在于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干部。其实这些要求和原则我们都懂。但在实际操作中,之所以老实人吃亏,获利者得利,是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来保障。

在我看来,这个有效的制度就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评价的科学体系和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客观公正的干部评价,才能选对人,把合适的人用在合适的岗位上;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能成事的人有位子,进一步激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应该说,我们正在建立这一科学体系和机制。但是这是一个比较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建立本身就需要强调科学和实践,而不是闭门造车。要立足于对干部工作实际的充分调研,集合干部、专家和公众的智慧,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修正和完善。这种科学的制度和机制一旦建立和形成,就应该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违背。

除了这种科学的体制和机制,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个公开、开放的绩效评估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展示了干部的履历,还展示了干部有哪些具体的品质和才能,做了哪些实事,取得了哪些成绩,充分接受阳光的照射和群众的评判。在这个平台上,优秀的干部是经得起考验的,让那些凑数的人和那些投机敛财的人无计可施。

有了这样的制度保障,老实人可能很少吃亏或者不吃亏。不仅如此,如果没有市场,钻工就会消失,优秀人才的老实人就会脱颖而出。更何况,我们的干部队伍势必会形成一种当官的风气,踏踏实实做事,做好事不出事。这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对干部个人的成长,对干部队伍的建设,都是极为有利的。

四、从执法上有望不再“随意打”

为减少执法部门的随意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乱标”现象,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近日表示,即将出台一个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执法有望停止“随意打”。

“没有规则,就没有方圆”。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不仅限制和规范了公民的一般行为,而且起到了避免“执法失当”的作用。“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出台,确实是对执法者的一种监督和约束的进步。但执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也值得关注。

执法机关的处罚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因为刑事处罚的适用只能依据刑法和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性法规都不能“越权”。面对一些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社会上不时出现争议。一些类似的案件,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量刑意见不一,甚至有些法院人员“原告和被告都吃”。难道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只能靠刑事申诉来平息和避免吗?或者说,如何才能让法官对量刑尺度和法律的神圣性始终保持敬畏和严谨的态度?

再看行政处罚,其适用的前提是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重在教育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应该说这也是“自由计量调控”的重点。然而,在“人面”和“哥们关系”的不良风气下,如今,铁面无私往往被视为“老古董”,一丝不苟甚至可能被视为“异类”。各种“亲朋好友的问候”、“领导的批准”,已经给“违法不犯罪”的处罚增加了相当的“变数”。在体制和机制的缺陷下,存在着主客观的不确定性。怎样才能判断处罚尺度是否合适?

在经济处罚方面,虽然部分地区一直在推行“收支两条线”,但这并不妨碍按照处罚比例返现的“激励措施”。近年来,各地交警靠罚款“赚钱”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臃肿的机构和部门不得不依靠“预算外收入”来运作。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关系到部门的生存和个人利益。一些部门正在把各种收费和罚款变成法律法规。强烈的“逐利冲动”能否被“裁量规范”所约束和收敛?

面对上述执法难的问题,仅靠一个地方条文措施当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各种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可能会博弈,甚至会消解单个文件的执行效力。现在不缺各种规定和规范,但执行往往不尽如人意,这是重要原因。

未雨绸缪,科学分析,根据机制和症结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的规定和措施,使之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同时,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更新监督执行观念,避免“左手管右手”现象的发生,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也是建设法制社会的需要。否则很难治标,更难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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