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第1张

商业合同,第2张

商务合同编号:
日期:商务合同编号当前位置日期:买方:中华国际技术公司卖方:菲尔德排放公司买方:菲尔德排放公司中国国际技术开发公司本合同由买卖双方订立,据此,买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商品:摄像控制设备数量:60(套)
单价:4 800.00美元
总金额:288 000.00美元
2。原产国和制造商:field emission Corp. inus3。包装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特签订本合同。
1。名称:摄像机控制设备数量:60(套)
单价:4800美元/套
总金额:288000美元
2。原产国和制造商:美国Field Emison公司。包装
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用于长途海运、包裹邮寄或空运以及气候变化,并具有良好的防潮和防震性能。
卖方应对因包装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和因包装防护措施不当而导致的货物生锈负责。
每箱应随附一整套服务和操作手册。
4。运输标志:卖方应在每个包装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明包装号、毛重、净重、尺寸和警告,如“小心轻放”、“远离热源”、“远离潮湿”以及运输标志。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或空运输和适应气候变化,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能力。
如果货物因包装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措施不当而生锈,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护和操作说明。
4。标志和号码卖方应在每个集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度、宽度和高度,并标明“小心轻放”、“防潮”、“防热”等字样以及标志和号码。
5。装运日期:2006年8月8日。装运港:洛杉矶。目的港:宁波。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承担。
9。在下述条件(1)、(2)和(3)下付款:(1)通过信用证:
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交货通知后,应在交货日期前25-30天,在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装运总值。信用证凭卖方在开证行开具的100%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并随附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装运单据。开证行凭上述汇票和单据电汇付款。信用证有效期至装运生效后的第20天。5.装运日期:2000年8月8日。6.装运港:洛杉矶。7.目的港:宁波。8.保险在装船后由买方投保。
9。付款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信用证
买方应在交货日期前25–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与装运货物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应向开证行开具100%发票金额的即期汇票,并附上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装运单据。开证行将在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后通过电汇付款。信用证在装船后20天内有效。
(2)托收:
装船后,卖方可通过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将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条)提交给买方托收。
(3)直接汇款: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第10条规定的装运单据后7(7)天内以电汇方式付款。
10。单据:(1)如果是海运:
全套清洁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抬头为银行,通知目的港中华国际技术开发公司。(2)托收[/ Br/]货物装运后,卖方将开具即期汇票,连同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买方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应在收到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付款。
10。单据(1)装运
全套清洁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已付”和“运费已付”,以白色空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国际技术开发公司。
(2)如果是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注明“运费到付”,运费预付,并发送给买方。
(3)发票一式四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4)制造商签发的装箱单一式两份。
(5)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证书。[br/](6)装运后应立即以邮件/电报通知买方。
此外,卖方应在装运后10(10)天内航空邮寄两套上述文件(第4项除外),一套直接寄给买方,另一套直接寄给目的港的中华国际技术有限公司。(2)空
空标有“运费已付”和“运费已付”的提单复印件一份,寄给买方。
(3)发票一式四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并按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4)制造商签发的装箱单一式两份。
(5)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6)装船后立即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
另外,在交货后10天内,卖方将航空邮寄上述单据副本两份(第5条除外),一份给买方,一份给目的港的中国国际开发公司。
11。装运(1)在FOB条件下
a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价值、包装号、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的准备就绪日期,以便买方订舱位。
b .订舱位应由买方的船务代理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安排。
c .买方的船务代理(中国外轮代理)应在船只预计到达装货港的10天前向卖方发出通知,说明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和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运输代理人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改变运输船只或提前或延迟到达日期时,买方或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未能在买方通知的到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货港,买方应承担从30天起增加的仓储和保险费用。11.装运(1) FOB条款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电汇或信函方式将合同号、名称、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包装尺寸及货物到达装运港的日期通知买方。
2)买方的船务代理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负责租船订舱。
3)买方的船务代理(中国外轮代理)应将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在船预计到达装运港前10天,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卖方必须与货运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承运船只需要更换且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时,买方或其货运代理应立即通知卖方。如果船只在买方通知后30天内未能到达,30天后的仓储和保险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如果承运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未能做好装货准备,卖方应对空舱费或滞期费负责。[ /br/] e .卖方应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滑车上卸下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越过船舷并从滑车上松开后,所有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在CFR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时间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 .如果货物采用空运,卖方应在第5条规定的交货时间前30(三十)天,以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预计交货日期、合同号、商品名称和发票金额。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后立即以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发票金额和发运日期,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4)如果承运船按时到达装运港,而装运因卖方未准备好货物而受到影响,则空运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承担。
5)货物超出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物超出船舷,从吊钩上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 C&F条款(CFR条款)
1)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2)货物装运时,卖方应将合同号、商品名称、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在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以电报或信件通知预计交货日期。交货后,卖方立即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发票金额和交货日期,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开航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报而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所有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由上等材料制成,工艺一流,全新,未使用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规格。保证期应为12个月,从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算起。12.装船通知货物装船后,卖方应以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路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开航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而导致买方未能及时投保,卖方将承担所有损失。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材料和工艺精湛,商标是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的说明。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
14。索赔除保险公司或船主负责的索赔外,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要求换货作为赔偿。所有发生的费用(如检验费、退换货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应由卖方承担。
关于质量,卖方应保证,如果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2(十二)天内,由于材料质量低劣或工艺不良而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损坏,买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交由中国国际商品检验中心出具的证明。如此签发的证书应被接受为索赔的依据。根据买方的索赔,卖方应负责立即消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缺陷状况对商品进行贬值。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消除缺陷,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收到上述索赔后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索赔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14.索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90天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有权凭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要求换货或索赔。
卖方保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内,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出具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所列的检验证书,就因材料质量差和工艺差而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商品检验证书是索赔的依据。根据买方的索赔,卖方有责任立即消除货物的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降低货物的价格。
15。不可抗力卖方对在制造或装运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货物延迟装运或不能交货不负责任。卖方应在15(十五)天内将上述事件通知买方,并通过航空邮件向买方发送当地政府出具的事件证明。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快交货。
如果卖方在上述事件发生后10(十)周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将合同视为无效。15.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卖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延迟或交货失败不负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出具的证明以航空空邮寄给买方作为证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付货物。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周仍未履行合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6。延期交货和罚款如果卖方由于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买方可以接受延期交货,条件是卖方同意支付罚款,罚款由付款银行从约定的付款金额中扣除。但是,罚金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五。每七天的违约金率为0.55(0.5%),不足七天的天数按七天计算。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后十周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卖方仍应立即向买方支付上述罚款。16.合同延期和罚款。除本合同第15条所述的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并同意支付违约金,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约定的付款金额,但违约金不超过延期交货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逾期10周未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解除,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款。
17。仲裁与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15天内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以在双方最终同意的第三国进行。17.仲裁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15天内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以在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特别条款以资证明,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中华国际技术公司
卖方:田野排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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