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笔记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笔记,第2张

第十六章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是指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P256
2。调解前程序:(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劳务、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及合伙协议;(三)权利义务明确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4)诉讼金额较小的纠纷。
3。当庭审理:(1)不受普通程序审判阶段的限制;(2)法官的解释义务;(3)一次性开庭,当庭宣判;(4)独任审判;(五)法庭笔录;以及(6)试用期3个月,导演不允许。
4。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5。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4)法院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五)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6。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仅适用于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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