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公司法”第九章笔记,第2张

第九章:公司破产。知识点:
1。澄清几个概念:破产法基础理论
取回权(由所有人行使):破产宣告时,并非破产企业所管理的全部财产都属于破产企业,如委托或代销的货物,其所有权属于他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
追偿权(由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破产企业实施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该行为无效,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违法民事行为: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二)以不正常的低价出售财产。(3)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提前清偿未清偿债务。(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经过破产程序,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有权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抵销其债务。破产债权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的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利。(2)破产债权是对财产的债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的债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四)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
4。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缺乏清偿能力。(二)对已经到期的债务缺乏清偿能力。(3)整体偿付能力不足。(4)长期缺乏偿付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于企业法人。
6。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受理后3个月内,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未来债权人会议应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应清算组或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的要求而召开。
二。内存:
(一)破产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放弃优先受偿权。
3。有期限的债权。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一部分,其金额超过抵押物的价格,但未得到清偿。
5。清算组解除合同时,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产生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对方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的,定金罚则不再适用于定金。
6。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的受托人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受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依据担保法行使追索权而提前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以破产宣告前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
11。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因侵权或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二)非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滞纳金,包括逾期利息和债务人因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支付的两次劳动保险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东在股权和股票中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索赔。
8。债务人启动装置时未收取的管理费和承包费。职工对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法院或清算组还应对当事人关于非破产债权的声明进行登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质押物,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就剩余的有担保债权先行清偿的除外。
3。抵押物灭失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求偿权。
4。依法享有优先权的财产,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或者就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先行受偿的除外。
5。在特定货物买卖中,特定货物尚未转让,但相对人已全额支付对价。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交付给买受人的房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业务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并且不能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签订合同、支付房价款、变更为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没有房改的,清算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房改事宜,出售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不购买房改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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