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笔记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笔记,第2张

第十五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
2。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普遍适用性;(二)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三)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它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二节起诉和受理。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确定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另外,要有相应的证据。P218
4。投诉:(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受理起诉。7天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二)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三)有书面仲裁协议;(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5]依法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逾期起诉的,不予受理;[6]判决不准离婚、不准调解,判决、调解维持的离婚、和解案件和收养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受理原告6个月内起诉;(被告不受此限)(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分除外)。P228。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8: 00 P223
9。受理的法律后果:(1)被诉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二)排除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3)双方均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第三节反诉。反诉:是指被告以本案原告为被告,向本案法院提出的与本案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独立请求权。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讼被告向本诉讼原告提起;(二)反诉应当在本诉讼提出后、辩论终结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受理该诉讼的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讼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第四节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
(1)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限制被告提出答辩状:起诉书副本在立案5日内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副本将在5日内送达原告;
(2)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有变动的,3日内通知;
(3)查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直接调查和委托调查(委托调查的条件:30天内完成P228)
(4)证据交换:交换日期为举证期限届满日,一般不超过两次。
(5)追加当事人:是指追加部分未提起诉讼或者未被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未同已经提起诉讼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起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纠纷不能完全解决,依照法律规定追加参加诉讼的。
条件和程序:①只发生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②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③应通知其他方;④原告放弃实体权利的,不需要追加;⑤被告人不参加的,可以拘留或者缺席判决。第五节法庭审判。公开审判的法律形式:(1)应当在法庭上进行;(2)公开审判;(3)以口头审判的形式进行。
14。公开审判程序:(1)准备阶段;P232
(2)法庭调查阶段:顺序:①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证言,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阅读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阶段:顺序: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当事人互相争论。
(4)评估判决阶段:当庭判决(判决书或裁定书将于10日内送达)和定期判决(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5。延期审理的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4)其他。
16。试用期: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还需要,就上报上级法院。
第六节撤回和缺席判决
17。回避:(1)回避申请;(2)按撤诉处理:(1)原告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二)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18。法律后果:(1)诉讼终结;(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三)撤回的当事人仍有权依法起诉;(4)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9。缺席判决的适用:5: 00 P242
第七节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20。中止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中止诉讼的制度。
诉讼中止的适用:(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无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另案审理。
21。诉讼终结:是指因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继续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法院决定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的适用:(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继承,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三)离婚案件中一方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中,一方死亡的。对此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第八节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判决。
特点:(1)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结果;(二)是当事人民事诉讼的结果;(三)审判机构代表人民法院作出的;(4)应当在诉讼已经到了可以作出判决的时候作出;(5)是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之一,具有权威性。
23。民事判决的分类:(1)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根据所要解决的诉讼性质);(2)完全判断和部分判断;(3)法院判决和缺席判决(以双方是否出庭为准);(4)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按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5)24。民事判决书的构成:(1)案由、诉讼请求、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5。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2)既判力(3)执行力
26。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解决的一些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判决。
27。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的区别:(1)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程序上和实体上);(2)适用阶段不同(随时作出,最终阶段);(3)作出决定的依据不同(程序事实与民事诉讼法、民事法律关系与实体法);(4)表现形式不同(口头或书面,判决须为书面)(5)是否允许上诉,上诉期限不同(一审裁定只允许上诉10天驳回、管辖权异议、驳回诉讼,当地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允许上诉15天)(6)约束力范围不同(仅针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也有约束力)。第20页。裁决的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三)驳回诉讼;(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判决错误的纠正;(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9)不执行仲裁裁决(9)前三项可以上诉,第四项可以复议。第251页。裁决内容:事实、理由和结论。裁决的效力:约束力和执行。
30。民事判决: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一些与诉讼有关的特殊事项或问题作出的判决。
31。决定的适用范围: (一)法官或有关人员是否回避(3日内决定);(2)是否允许延长期限;(三)延期审理;(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五)审判委员会认为生效判决应当再审的;(六)减、缓、免诉讼费用。32.决定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做出。该决定包括事实、理由和结论三部分。33.使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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