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自考“金融法”第九章笔记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九章笔记,第1张

09年自考“金融法”第九章笔记,第2张


第九章人民币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人民币概述
一、人民币的法定偿还
人民币的法定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私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发行人民币
1。人民币发行原则
经济发行原则: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发行货币的原则
计划发行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行货币
集中发行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国家授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的中介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时,应当公布发行时间、面额、图案、样式和规格。
3。发行程序和分配
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馆。分支银行调拨人民币发行资金,应当按照上级行的调拨指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总发行银行,负责发行资金的统一保管和调拨。在总行发卡行的统一领导下,地区分行成立地区业务行,称为发卡行;从国库向发行国库返还现金称为提款。
三。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
1。残损人民币的兑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和销毁。
2。残损人民币兑换有三个标准:一是全额兑换。面部不超过1/5的,其余图案、文字可以原样连接,或者面部污损、烧焦、潮湿、浸油、变色,但可以原样连接的,可以全额调换;二半兑换,若面值残缺超过1/5至1/2,其余图案、文字能原样连接,则兑换原面值的一半;三、不予换货,票面残缺1/2以上,或者票面污损、烧焦、水湿、油浸、变色,无法识别真假,或者不予换货,也不能流通使用
3。人民银行将回收的残损人民币复制到发行仓库,然后。清点完毕,登记入库,等待销毁。人民币销毁方式有:蒸煮粉碎、制浆、机器粉碎或焚烧
第二节人民币保护
一、人民币保护
1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是指伪造人民币的形状、特征、颜色,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指涂改、剪贴、挖取、涂改、揭开正反面等行为。增加票的面额或数量。这些都是犯罪行为。]
2。禁止买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3。禁止使用伪造的人民币。
二。保护人民币设计和禁止代币
1。人民币图案的保护(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案。)
2。没有代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上印制或销售代币代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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