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第二阶段:重点难点内容讲解
第一部分:第1-5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代理的适用范围
2.时效期间及其中止和中断。
3.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的效力
4.权利质押
5.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6.合伙企业的执行。
7.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和占用
8.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定
9.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规定
1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3.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4.股东诉讼
难懂的内容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记名股票的股东采取“通知”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前20日内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15日内通知。至于持有公司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因为是“无记名”股份,所以无法确定其具体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采用通知的形式,而应采用“公告”的形式,即无论召开年会还是临时会议,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都应在会议召开30日前依法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第6-8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外国投资者利用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来收购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
3.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特征比较。
4.破产财产的分配
5.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
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
8.上市公司收购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难懂的内容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仍清偿个别债权人的,意味着债务人清偿了“到期”的债务;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债务清偿行为,管理人可以撤销,目的在于“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因此,两者的区别在于,“六个月”规则适用于债务对多个债权人到期时,债务人仅向单个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一年”规则适用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的行为。
第三部分:第9-10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无效合同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上市公司担保条款
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5.销售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6.销售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7.赠与合同的取消
8.贷款合同利息的支付
9.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10.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建筑工程合同
难懂的内容解释: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即使对方根据邀请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也没有义务。
第四部分:第11-15章。
这一部分的重点是:
1.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支
2.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3.托收承付逾期款项的处理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5.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和注意事项。
6.提示承兑和付款的期限。
7.追索对象的确定
8.版权保护的期限
9.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10.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2.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难懂的内容解释:
合同抗辩与票据抗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当债权发生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转移给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可以对转让人进行的所有抗辩,都可以对受让人进行。债权转让次数越多,积累的抗辩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
(2)票据的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民法中,保证抗辩有保证人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而票据保证抗辩一般不允许。
(3)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不一定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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