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上诉不加刑,第1张

刑诉——上诉不加刑,第2张

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时,不能改判比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时,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上诉不加刑的核心是不加刑。
1。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应该理解为:
①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如果私人检察官上诉或公共检察官抗议,上诉不适用额外处罚。
(2)上诉中无附加刑的“刑”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加重处罚”还包括提高罚款金额。
⑶上诉不加刑的“刑”还包括刑的执行方式。比如一审有缓刑期,二审取消缓刑期,就是附加刑。如果延长考验期,就是额外的惩罚。
2。上诉不加刑的司法解释
⑴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不能加重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判该罪。
(三)被告人数罪并罚的,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同时,不得增加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增加数罪之一的刑罚。
(4)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不得撤销,也不得延长缓刑考验期限。
⑸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未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将事实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法需要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判。
[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仅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他一审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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