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指南:项目合同管理(三)

监理工程师考试指南:项目合同管理(三),第1张

监理工程师考试指南:项目合同管理(三),第2张

监理工程师考试指南:工程合同管理(三)

5.合同管理的主体——监理工程师
5.1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起主导作用
法治依靠法治的监督。合同的规则依赖于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第三人的介入有利于维持双方关系的平衡,促进双赢局面的出现,实现合同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FIDIC合同条款确立的模式是项目业主与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签订独立的合同。,并委托咨询公司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合同管理,即既要有公正严格的合同,又要有第三方(如监理工程师)的合同管理。FIDIC合同条款大多涉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处于合同管理的主导地位,从而使项目业主有可能专注于业务和社会活动。“FIDIC合同条款”要求“工程师的行为是公正的”,即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合同自行作出决定,不偏袒合同的任何一方。FIDIC建议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国际通用的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协议签订合同。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FIDIC合同条款,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0年版)》,建立了与FIDIC合同条款精神和方向一致的模式(虽然有一些差距)。

5.2监理工程师的主导地位主要由信息管理来保障
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威主要由相关的信息管理标准来保障。简单来说,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合同管理相关信息的合同意义和合同效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典型的规范条款有:
——(2004010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第37-38页):“6.7.3通知和联系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单位、业主、承包商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时书面确认。

“6.7.4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的传递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文件应提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转发给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对承包人有关事项的决定,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除了书面文件之外,所有传入和传出的文件也应该以电子方式发送。”
“3不符合文件提交程序要求的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水利部[1999]765号文件颁发的《堤防及疏浚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3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验证:否),承包人仅获得第8.1款规定的总监或监理人的指示。”

——水利部[2000]62号文件颁发的《水利水电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件》(GF-2000-0208)第7.4款“监理人的指示”规定:“(4)除合同另有规定(核查:否)外,承包人仅获得上述第7.3款规定的总监或监理人的指示。”

——水利部[2000]47号文件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合同条款》(GF-2000-0211)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的意见和决定,由监理机构签发并执行;承包商应从监理机构获得工程施工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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