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法条高于法条,第1张

源于法条高于法条,第2张

很久以前就想谈谈自己对司法考试复习过程中如何看待行政法的看法。刚开始打算上课讲,但是怕占用学生朋友的时间,所以总是擦肩而过,只在一些地方做了一些简单的提示。其实在每年的培训教学中,考生朋友总会有很多关于行政法规的问题,最突出的应该就是这两类问题。第一种问题是很多朋友提出来的,说为什么老师上课的观点和法律的字面意思不一样。这个时候我通常会解释,行政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太当真,有些规定会“骗人”,所以不能全信,要注意分析背后的真实含义。第二种问题是很多朋友问老师为什么不在课堂上单独讲解每一条规则,在讲解完每一个知识点后注明考点来自哪一条规则。这种问题经常让我苦笑。其实就是“非要做的事,做不了”!由于行政法条文之间相互纠错、补充、联想、纠缠的现象极其严重,往往只有高度整合几个条文,才能完整准确地解释某个考点。如果一定要在某个考点后说明法条来源,就得同时注明几个甚至十几个条款,并详细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免误导听众。这样,势必会极大地影响学生朋友听课的效果,使人坠入云端,即“画虎不成反类犬”。
只是考虑到行政法的这些特殊性,我觉得有必要写点东西来简要说明一下在行政法复习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法律,为同学朋友们提供一些有限的参考。我觉得有几个问题是朋友们最应该关注的:
第一,法律本身的对错。作为一项高度规范化的工作,法律的起草一般都是言简意赅,大部分都能做到通顺流畅,没有生僻字。所以,对于大多数考生来说,读懂法律的字面意思是绝对不难的。真正的困难在于法律的字面意思是否是它的确切意思。或者说,法律字面表达的东西可以是“真实”的吗?不一定是这样的。在行政法中,由于两个原因,法律的字面意义可能与真实的制度不一致。原因之一在于法律的效力水平。行政法的渊源非常丰富,大到宪法,小到规章制度,但法律之间也有上下级之分,下级法律往往因为与上位法律相冲突而无效。在复习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规章制度,有些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有的部门规章甚至规定了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等重大问题,这些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值得怀疑。应该说,司法考试考察的法律水平一般都是达到行政法规的水平。对于部分规定中的特殊规定,建议同学朋友们不要深究。第二个原因在于立法的技术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法理论研究水平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一定差距,部分法律制定较早。由于立法技术上的错误,一些法律条款不可避免地存在含义不准确和“表里不一”的情况。对于这些法律法规,一定要尽力去探寻其中的真谛,避免过多的追问,希望文字有意义。如果只是在复习中逐字理解和记忆,必然会产生谬误。考生朋友一定不要执着于此。
第二,法律法规的关系。行政法条文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近年来我系考题也十分注意将相互关联的条文组合成一个题目进行复合考察。从最近两年的情况来看,以一个题目考查单条法律条文的情况在行政法中已经退居很小的位置,去年甚至少见,几乎绝迹。因此,这些法律法规一定不能孤立地掌握,必须多方面反复比较和联系,才能达到综合的效果。具体来说,行政法条文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是修改关系,即后法与前法的关系,最明显的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国家赔偿法及其数十个司法解释或单独批复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问题,如果没有看最新的规定,千万不要贸然相信旧法所说的是真的。二是互补关系,即后法与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法(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行为法(最明显的是许可法)的互补关系,以及法律与其司法解释的互补关系。
第三,法律与理论的关系。它不仅是一部行政法与行政法条文关系复杂的部门法,而且是一部法律与理论高度融合的部门法。行政法的规定虽然复杂多变,但实际上大多是在一定理论的支配下制定的。对于一些规律众多、关系复杂的系统,其实只要把背后的基础理论理解透彻,大部分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比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很多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只要被审查人吃透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和判断原则,即使对这些法律规定一个字都不了解,他也几乎已经完全掌握了问题所在。所谓“一切皆有道理,一切皆有道理”就是如此。归根结底,如何认定法律条文的“是与非”和“真与假”,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最终都要靠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准绳。
正是因为与其他许多部门法相比,行政法的条文具有这样的特殊属性。所以建议各位考生朋友,既要重视行政法的条文,也不能简单的拘泥于此。只有反复分析真谛,梳理相互关系,最终达到理论知识对规律的掌握,才称得上真正的大师。
鉴于此,我和我的同事在备课过程中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对于教学中的许多难点,我们反复论证,阅读文献,仔细推敲。有时候,我们要了解立法的背景和意图。最后,我们敢下结论。我们绝对不敢草率和疏忽,寄希望于文学的义,以至于传播谬误。否则,被指责是小事,误会“名气”是大事,难免会感到不安!
以上文字是我对如何审查行政法条文的看法。希望能为考生提供一些参考,从而树立理性、科学的行政法条文观。总之,来源于法律,但又高于法律,这应该概括了这篇小文章的主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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