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热费暗补变明补 解决“供暖式离婚”现象

哈市热费暗补变明补 解决“供暖式离婚”现象,第1张

哈市热费暗补变明补 解决“供暖式离婚”现象,第2张

热费报销,政府文件规定男女平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哈尔滨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并不能像男同事一样报销热费。因此,为了能够报销热费,一些女员工选择与丈夫离婚,“供暖离婚”现象应运而生。消除这种现象的办法是将热费由“暗补”改为“明补”。
1。“供暖离婚”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每次暖气开关打开前后,哈尔滨某小区的部分女教师都会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他们的“离婚”并不是真的为了夫妻分手,而是用这种方式给单位报销热费。日前,某区一女教师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上留言:因区教委规定女职工不报销热费,但无配偶的女职工可以报销,所以部分女教师选择假离婚报销2000多元热费。

据记者调查,哈尔滨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不给女职工报销热钱。只有离婚、丧偶或大龄单身女员工才能报销热钱。而且这种现象已经存在很多年了,造成了女员工找热钱报销,和爱人离婚的“热离婚”怪现象。

2.“五个严禁”政策限制热费报销。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公室获悉,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至2009年采暖费缴纳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承担热费的主体是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其中,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的采暖费,由职工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承担10%,单位承担90%。”根据通知,热费报销男女平等。

同时,通知还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热费列为强制支出,按时缴纳热费或者报销职工缴纳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执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更新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评为先进个人。

3.女职工在火热的费用面前束手无策。

至于谁来负责监管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至2009年采暖费缴纳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没有明确监管主体。

哈尔滨市政府作为城市供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也应承担起监督“五个严禁”的责任。但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不能强行干涉。很多企业以困难为名,不给女员工甚至全体员工报销取暖费。其次,对于不给女职工报销取暖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哈尔滨市政府供热办的一条建议,根本不会影响这些单位的奖金、先进评比和领导出国。如果某区的女教师报不了热费,应该去找他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区政府,但区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因为没钱。

4.律师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

黑龙江海天青城律师事务所杜律师认为,政府文件规定报销热钱不得歧视女性,但实际上很多单位规定女职工只能在离婚、丧偶、军婚、大龄未婚四种情况下才能报销热钱。热费报销属于职工福利待遇,在法律上可归入劳动法范畴。对于得不到单位报销的女性,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有三个:一是与单位协商,二是通过劳动仲裁,三是向法院起诉。“但这个问题是个烫手山芋,没有人会真的去碰它。”

5.变“暗补”为“明补”才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那么,哈尔滨的热补贴什么时候才能从“暗补贴”变成“明补贴”?目前哈尔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费都是由个人向供热企业缴纳,再由所在单位报销。这种支付方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容易形成“三角账”。此外,供热企业、供热用户、供热用户单位之间的一些纠纷,往往是由于个别单位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引起的。“公开补贴”后,补贴将计入工资,部分单位拖欠职工热费的情况将得到改善,供热企业拖欠热费的问题也将得到缓解,供热用户和供热企业双方的利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据记者了解,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多次召开供热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并制定了采暖费“暗补”到“明补”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在方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新闻链接

长春有个好方子

记者从长春市供热管理处了解到,2006年以前,因为取暖费报销存在歧视女性的现象,长春市出现了“供热离婚”现象。很多女员工报销不了取暖费,曾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从2006年冬季开始,吉林省在全省9个市(州)全面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职工取暖费补贴全部由“隐性补贴”变为“公开补贴”。取暖费补贴直接支付给员工,不分性别。只有居民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这个棘手的社会问题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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