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刑诉—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1张

刑诉—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第2张

1.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逮捕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七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先停泊的中国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空内犯罪的,由犯罪后该航空器空最先在中国境内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适用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列车最先停靠地或者犯罪后到达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注:这三种情形的适用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发生的交通工具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第二,犯罪发生时,中国交通工具必须在中国境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一条)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由该公民出境前住所地或者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二条)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
7。判决宣告前,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犯罪主要实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加适当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犯罪主要实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跑过程中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逮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四条)
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应当出示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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