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刑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第1张

刑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第2张

1.贪污贿赂罪
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各章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具体有:(1)贪污案件(2)挪用公款案件(3)行贿案件(4)单位行贿案件(5)行贿案件(6)单位行贿案件(7)介绍贿赂案件(8)单位行贿案件(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10)隐瞒境外存款案件(11)私分国有资产案件(12)。(1)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行贿受贿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犯罪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应当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
⑵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人员行贿(《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商业贿赂犯罪,除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八章定罪处罚的以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渎职罪的主体由修订后的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共机关和CPPCC机关从事公务的,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类具体包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
(1)滥用职权的案件;
(2)过失案件;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
(5)枉法裁判;
(6)民事和行政王判案件;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案件;
(9)私自释放在押人员案;
(10)因失职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的案件;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12)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的;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案件;
(14)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案件;
(15)徇私舞弊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件;
(16)非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件;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的案件;
(18)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9)环境监理指案件;
(20)传染病防治工作失职案件;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
(22)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3)放纵走私案件;
(24)商检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案件;
(25)商检失职案;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件;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件;
(28)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件;
(29)办理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件;
(30)释放越国(边)境人员的情况;
(31)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力的案件;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34)录用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件;
(35)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案件。
注:
(1)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虽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⑵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③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④玩忽职守造成破产、重大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⑤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大量收集整理六项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章“扰乱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三节,不属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件;②非法搜查案件;③刑讯逼供案件;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和陷害;⑥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案件;⑦破坏选举案。
注:
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这类案件对犯罪主体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从事这些犯罪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应该由公安机关而不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所为,虐待被监管人罪是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所为,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这四个罪名的范围小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认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案件都是检察机关侦查的,但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等案件并非都是检察机关侦查的。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这三种犯罪才由检察机关侦查,其他人实施的这三种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
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下列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①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③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
4。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须是重大犯罪;
③犯罪手段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对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但未实施的案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强制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立案侦查,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监督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④审批程序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批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提交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制作报请批准的直接受理函,写明查明的案件情况和人民检察院需要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直接受理报批函》后十日内,与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条)
注: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的侦查,或者将其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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