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累犯制度

刑法辅导笔记:累犯制度,第1张

刑法辅导笔记:累犯制度,第2张

(2)累犯制度(第65条-第66条)★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三个过失犯罪:(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30,以危险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二)传播传染病菌种、病毒罪;(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处罚条件;犯罪前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即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执行与否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因适用假释执行前罪的,五年期限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1997年9月25日两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效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所犯罪行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1997年10月1日以后所犯罪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论是否构成累犯,都适用新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这说明前罪和后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
2。特殊累犯(特殊累犯)问题——特殊点有:
一、犯罪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其次,与一般累犯相比,前罪的刑种、后罪的刑种、前罪与后罪的间隔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犯的)
3。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第三,不能适用假释。
注意毒品犯罪中“特别累犯制度”的情况: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犯本节规定之罪(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特殊累犯制度(第356条,该制度与累犯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加重处罚的法律后果。但前一罪仅限于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后一罪涵盖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有毒品犯罪,中间没有时间间隔要求,对前一罪和后一罪的法定刑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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