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诉讼概述
㈠行政诉讼。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活动。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判决。行政诉讼的概念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二)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3)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的特点
(1)行政诉讼审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和判决的案件性质上的区别。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审理方式上采用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并发生诉讼关系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期限。(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原则
人民法院只管辖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行政案件。
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责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但对于一些特殊事项,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有停止执行必要的;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依职权决定停止执行;3.法律法规是可以制止的。
5。调解原则不适用。
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判程序和结案方式,但行政赔偿诉讼不在此限。
6。有限司法变更原则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特殊情况和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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