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起诉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2)有明确的被告
(3)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4)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2.起诉的时间和条件
(1)复议后,复议机关接到复议决定后逾期不作决定的,应当在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2)起诉期间的起算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涉及房地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中延长起诉期限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起诉期限延长的;因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期限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因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
3。起诉及程序条件
(一)复议前情况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服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四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①当事人既诉讼又复议的处理: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机关管辖;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选择。如果先受理案件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说明理由后,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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