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
(一)公司资本形式
资本形式可以表示为注册资本、授权资本、认缴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实收资本。
(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载明公司资本总额,最低资本额应全部认列或筹集;否则公司无法成立。
2。资本保全原则
(1)出资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2、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根据第3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四)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质押。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包括:(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利润分配表;和(5)财产状况声明。(二)公积金制度。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2。法定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收益分配制度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的分配和利润返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债券制度
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王先生是该公司的主要股东。他用各种手段抽走公司资产空,然后申请破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剩余债务免除责任,但这是对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
五、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及股东诉讼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三)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诉讼
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二)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公司利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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