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占有的概述及效力
一.占有权概述1。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必须存在。(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占有人具有占有的主观意思。
2。占有的分类
(1)有权利的占有和无权的占有。
(2)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3)公开占有和秘密占有。
(4)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
(5)自己的占有和他人的占有。
(6)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注意每个分类的意义。
3。占有的取得
(1)原始占有的取得
(2)派生占有的取得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事实行为、自然事件、侵权、推定占有而取得。
4。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失去事实上的控制。
二。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权的推定效力
占有人占有事实的,推定其合法享有该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以下主要情形:对于占有,推定为具有全部故意或者为自己所有;占有被推定为善意的、公开的、和平的占有。别人要*,就要举证。
(3)占有权生效
(4)占有的保护效力
1 .请求财产保护的权利。归还索赔权的预定期限为1年,从占领之日起计算。
2。自我救济权。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要求损害赔偿。
5。主张善意占有人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
(五)占有人的义务
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1。占有人使用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占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因毁损、灭失要求赔偿的,所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或者赔偿金返还所有人;如果对人权的损害没有得到充分赔偿,恶意占有者还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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