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试用期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足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四)审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也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暂缓执行。
3。证据的收集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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