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1张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2张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1。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也需要进入再审程序。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违规: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3。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上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对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发回重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判决,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
(3)未依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4)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五)未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决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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