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1张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2张

1.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2)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必须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
(4)公民的诉讼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设立,终于解散或撤销;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者被宣告无行为能力。公司的诉讼行为可能与其诉讼权利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5)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见教材第270页。
(6)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追加。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且新的当事人承担了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后,诉讼程序还要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更换当事人是因为起诉人或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
2。共同诉讼人
(1)概念
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是共同诉讼人。
(2)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①共同诉讼人是一方的复数当事人;
②共同诉讼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③共同诉讼人利益一致。
(三)共同诉讼人的类型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一个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别;
②几起诉讼必须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起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④合审可以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
3。诉讼代表人
(1)诉讼代表人有两种:有一定人数的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数不确定。(2)诉讼代表产生后,由其代表的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变更、放弃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主要当事人同意。
4。第三人
(1)概念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争议诉讼标的有部分或者全部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有法益,因而参与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
(二)第三人的类型
根据其独立请求权的地位,第三人可分为两类:
①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针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可以作为独立的实体所有人提出请求权参与诉讼。
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之有法益。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根据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5。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授权,为当事人代理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①诉讼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②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③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与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
①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代理无法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
②法定代表人代理诉讼,无需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即可。不需要为法定代理人规定代理权限,法定代理人是唯一代理人。
③法定代理人消灭的情形: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丧失基于当事人亲权或监护权的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③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消灭的情形:诉讼终结;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能力;委托人辞职或取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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