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报送、报告、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纳税申报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 .未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全部银行账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坏、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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