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34号文件)明确了纳税人如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1 .付款人使用他人虚假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偷逃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偷逃税款五倍的罚款。如果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应减少留存的进项税。使用虚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贸易中,买方从卖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售地以外的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税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取得的专用发票数量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明知或者应知取得虚假发票,或者请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假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假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追缴税款等行政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买方(付款人)与卖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买方向税务机关申请
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
1。如果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卖方名称和印章与实际与之交易的卖方不一致,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买方从卖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如果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卖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售地以外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三。其他证据表明,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明知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人使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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