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第1张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第2张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但法律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有限制的,即债务人是国有企业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的说明及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等文件。
(4)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前,可以撤回破产申请,但必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案件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没有营业所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地级市(含本级)一般辖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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