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四,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法(四,第2张

第四章厂长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通过下列方式之一产生:

(一)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由该部门通过竞争选择申请人;或者

20 .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厂长人选或人选,应征求职工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人选,应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由政府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并应当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罢免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应当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全面负责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厂长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并报经审查批准;

(二)决定企业的行政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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