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五)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企业也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其他责任形式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该企业的责任,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设立外资企业所需资金的总额,即按照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承诺出资的总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企业的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转让,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此外,该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资产或者权益向境外单位抵押或者转让,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不能行使职权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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