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六)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可以在中国购买,数量不限。第六十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六十一条合营企业急需的或者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主要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产品,或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燃料。国家规定需要进口许可证的项目,合营企业应每年制定计划,每半年申请一次。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可以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直接申请进口许可证。超出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应按国家规定另行申请进口许可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家规定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合营企业应每一营业年度制定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
(1)计划分配的物资,由合资企业主管部门纳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由物资管理部门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用户。
(2)由物资和商务部门处理的项目,由物资和商务部门向合资公司订货。
(三)以上两类计划采购的多余部分,合营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销售。
(四)中国外贸公司需要进口的合营企业产品,合营企业可以卖给这些外贸公司,并以外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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