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三)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约的规定应适用于两国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
(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位于一缔约国,或
(b)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一缔约国。
第3条强制适用
1.根据第2条应受本公约管辖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订立,本公约的规定应强制性地适用于该合同。
2.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托运人在多式联运和分段运输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第4条多式联运的管理和控制
1.本公约不影响或不符合任何有关管理和控制运输业务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
2.本公约不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和控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采取措施,特别是在采用新技术和服务之前,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有关国家当局之间就服务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的权利;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发放许可证;参与运输;以及其他一切有利于国家经济和商业利益的措施。
3.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经营所在国的适用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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