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1.销售行为的内容应视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代销商品;
(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委托或者采购的商品作为投资;
(6)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商品;
(7)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给予他人。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商品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所有的视同销售都采用“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注:本报表未考虑新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视同销售的处理请参考教材P83)
二、视同销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作为“销项税”还是“转出的进项税”处理。
应作为“销项税额”处理。
第三,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已视同销售但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纳税人最近一日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根据应税价值的构成。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为:
非应税消费品:
成分应税价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10%)
应税消费品:
成分应税价值
=成本×(1+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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